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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如何保护自己(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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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04: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刘律师   
  
    上一期刘律师提醒大家要在买卖房屋的交易中注意弄清合同的内容,并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我们很多同胞以不懂英文,不懂法律为借口,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护。我们作为合同的一方如果违约,想要对方原谅自己的违约行为,这完全要看对方是否愿意宽宏大量饶恕自己,但这不是西方法制社会的习惯,没有“让一步”的文化背景,合同就是合同,既然定了就要严格执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常认为老外“古板”的原因。东方人太重视“关系”,“口头承诺”,认为只要大家关系好,就可以代替一切,只要对方“口头答应”的就一定会做。我经常有客人要求我凭他们买卖双方的口说之辞来办理过户手续,我往往要求他们至少要有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把双方最重要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以防止以后的纠纷。我常常为客人的“何必这么麻烦”的抱怨而头痛,不出问题的时候法律文件都是“麻烦”,出问题的时候都怪别人为什么不早提醒自己,为什么不早请律师写清楚。

    最近有个客人来咨询我他的麻烦如何处理。他曾在去年签署了一份合同,由于卖方迟迟拿不到银行允许他赔本抛售的许可,合同的过户日期一再延迟,延到后来他不再有耐性去“守候”了,但他并没有发出正式通知告诉卖方自己终止合同的意愿。卖方告诉他关于房子的进展他也照单全收,有一搭无一搭的管着这事, 同时又进行了另一栋房子的谈判, 心想谁早定就买谁的房子。卖方终于拿到了银行的许可,要求买方三天内过户,这时买方却以为合同早已过期而自动终止了,对卖方不予理睬, 拒绝过户。买方的“置之不理”让卖方非常恼火,最后卖方发出律师信通知过户,买方因为生卖方的气,加上英文又不好,怕自己有理说不清,心想我不理你,难道你强迫我买你的房子不成,三十六计走为上策,采取躲避的态度,在过户日期也不出面, 也不请律师正式回复告知合同的终止。原合同规定他要用现金买,因为没有银行贷款问题,律师以为过户照常进行,但因为他的不出席,导致卖方没有卖掉房子。偏偏卖方又查出买方在此之前已经买了另一幢房子,以为买主是恶意违约行为,因为买方没有终止与卖方原来的合同,双方的行为使合同在不断地延期,并没有终止。卖方通过律师致函买方告知违约行为,希望买方更正。买方又错误地认为违约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最多就是损失原来交的订金,所以也没有把信放在心上。卖方发出两封信后也不再客气,将买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强迫买方按原合同执行,把自己的房子买下。这下买方发现大事不妙,询问我卖方是否有权这样做。对房屋买卖中的违约处理,除了赔偿损失,没收定金外,对恶意行为,法院可以强迫违约方按合同执行,完成原来的成交。我告诉买方现在再不要不把它当一回事,按自己的想法处理。他已经错误的按自己的想法去处理合同的终止, 现在不能再按自己的想法去处理官司了, 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要求的就不仅仅是要有“理”,法律还要求“理”要按规矩“说”出来,如果法律要求“理”要按“一、二、三”的方式说出来,你却要按自己的一套“四、五、六”的方式去讲,没人会听你的理,没有按时间说出来,过期的理也没人听。所谓”有理走遍天下”并非如此。在中国的”人制”社会里, 一个所谓的”清官”可以不顾法律程序推翻已定的判决, 在美国的”法制”社会里, 这种可能性非常小。法律程序非常严谨, 它们通过制度来管理人的恶性, 而不是依靠一个清明的父母官来解决问题。我经常提醒客人, 产生了官司或纠纷就跟生了病一样,要找医生治,还要找对专科医生,为自己打官司, 相当于自己当医生, 往往误诊。一旦这位客人不应诉或应诉不当,判决对他不利,卖方是可以申请执行他的法院判决,冻结银行户头, 在买方现有的房子上放置抵押权,将会严重影响房子以后的产权变动。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 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刘念庆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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