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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当陪审员 – 劝你不要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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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隔壁有人问起Jury Duty 的问题 (http://www.atlanta168.com/forum/read.php?tid=9600),恰巧几年前咱有过一次亲身经历,希望能有点参考价值。因为文章太长,所以另起一楼。下面是当年写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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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人都知道当法庭陪审员如同报税一样是每一个美国公民的义务,但是似乎人人都怀着尽量能逃避就逃避的心态,因为那毕竟是与自己忙碌的日常生活毫不相关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人甚至为此不去参加选举登记,以求名不在册。

2006年11月里的一天,本人‘有幸’被乔治亚州Fulton县法院召去当陪审员, 经过1天半的漫长过程,尽管在一般性提问中为了逃避被选上,我宣布自己‘听英文有困难’,可是在48位待选人中我还是被莫名其妙地选进了最后的12人陪审团,只好留下来继续参加一 个刑事案件的审理。整整3天时间却给第一次经历此类事件的我上了美国司法程序的宝贵一课,先前满怀的“算我倒霉”的感觉也随之而去。

一.法庭的程序

整个过程是这样的。当天召去的二,三百位公民,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被分成4-5个组。我这组里有48位,分别被编上1至48号,我是第5号。然后我们被带进一个法庭里,法官非常简略地告诉大家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原告为州政府,被告是两个中年男子,他们被指控违反交通法规和涉嫌毒品交易。代表州政府的律师坐在原告席上,两位被告一个白人,一个黑人和他们各自的辩护律师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坐在中间的最高处。

在没有进一步提供任何有关案子的具体情况下,首先一步是从48人中挑选出12位陪审员。法官先面向全体候选人提问一系列一般性问题,比如:‘是否有人认识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是否有人犯过法’,‘是否有人曾是犯罪案件的牺牲品(如被偷被抢)’,‘是否有人用过大麻作为休闲品’,‘是否自己或亲友中有过以上经历’,‘是否有人以前做过陪审员’,‘是否有人对司法执法部门和警察有什么正面或反面的印象’等等。然后被告和原告律师分别提出他们的一些类似的补充问题。凡是举手称‘是’的人的号码都被记录下来。我很惊讶很多人都在前面的问题中举起手来,这些问题却没有一个适合于我。终于有一个问题‘是否有人有困难听懂英文’,我立即把手举了起来,似乎就我一个。心想这第一淘汰的准定是我。

集体提问完后就是从1号开始的逐个提问。问题涉及‘你的职业是什么’,‘家里几个小孩’,‘什么学历’,对前面一般性问题回答为‘是’的,还要问更具体的情况,如‘家里什么人犯过法,用过毒品,在何种场合与警察打过交道,对警察的处理结果印象如何’等等。对我的个人提问是,‘你在公司里做什么?做了几年了’。‘似乎你用英文交流没有问题?’我赶快解释说‘一般交流没问题,但说到具体复杂的案件,我大概只能听懂80%’。律师问‘你能尽最大努力搞懂案情,给出公正的判断吗?’对这样的问题我当然只能回答‘是’。

据说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可以根据这样逐个面谈的结果删除他们不希望进入陪审团的人,双方律师都没有删除的人便被选进最终的陪审团,选够12人为止。由于我们的案件有三个律师,达成一致比起只有两个律师要难些,所以第一天居然没选完,法官让所有的人第二天又来。最终我的感觉是好像没有什么‘前科’,与政府法院警察没有什么瓜葛,没有什么明显偏好的人被选了进来。出奇的是12人中有11位为女性,但各种职业和年龄段都有,黑人有5个,除了性别分布不均外,其他指标分部还比较均匀。我居然没能因为英文的借口而逃脱,‘不幸’入选。其他的36个人,当场就解放了,我们12个人还得留下来开始真正的案件听审。

对陪审员的要求主要是一个‘听’字。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说话,不能提问,包括在中间休息,午饭,以及晚上休庭的任何时间内,陪审员不能与法庭上的任何人(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有任何交谈接触,相互间也不能谈论有关案子的话题。

案子本身是这样的:两个被告在七月的一个傍晚,白人开车带着黑人闯红灯被警察扣住,在索要驾照和保险卡的时候警察闻出车里有毒品大麻的味道,就问驾车的白人怎么回事。白人从兜里掏出一盒大麻。警察问到黑人时他一句话也没说。该警察马上叫来另一位警察,两人搜查车子,从中找出一个黑包,里面装了七包大麻。车子隶属白人,但两个人谁都称这个包不是自己的,也不知道是哪来的。乔治亚州的法律规定,携带大麻超过1盎司就算犯法,他们的大麻经后来警察署验证为2.77盎司,所以警察把两个人都逮捕了。但是两个人不认罪,所以提交法庭审理。

在法官的主持下,三位律师分别陈述,找证人作证和法庭辩论,一天没完第二天又来。直到双方陈述辩论全部完毕,我们12位陪审员才单独在一间屋子里开始对案件进行讨论,并要求我们对两位原告是否有罪统一意见以后做出判决。

在两天半的听审过程中,我们12个人严守规矩不谈任何一句关于案情的话题,所以我完全不知道别人心里对两位被告有罪无罪是怎么想的。我只能极为认真地听取双方律师对每一个细节的描述,和对每一个疑点的提示,然后基于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断。轮到我们开始讨论的时候,我发现大家一致地认为那个驾车的白人有携带毒品罪。但是对坐车的黑人是否有罪却有一些疑义。因为他完全可能只是搭了朋友的车,而不知道那个白人身上和车上有毒品。法庭审理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有关黑人为什么要做白人的车,他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被抓时上车多久了等等细节的证词和信息。我们所知道的只是黑人在警察问他时没说一句话,另外装毒品的袋子里有一瓶护发产品,被认为通常是黑人爱用的。

没有人愿意放过坏人,但是我们更怕的是冤枉了好人。所以讨论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最后大家达成共识是两个被告都‘有罪’。共识是如此,但还是有心肠软者为此惴惴不安甚至掉下眼泪。想到黑人的律师激动地说‘今天对我的客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一天。他有家有孩子有工作要照顾…., 他是无辜的’;想到我们的判决将对一个人的命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虽然当时我们并不知道犯这样的罪要判多少年,事后知道是2到15年),大家都倍感这份权利的沉重与庄严。

二. 几分感慨

1. 如此就事论事

判决宣布了。陪审团的使命完成了。在我们准备回家前,按照法庭惯例,法官要来礼节性地看望大家一下,一方面对大家几天来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一方面回答大家的问题。这可是几天来法庭上的人第一次走近我们陪审员和我们说话,我们当然很是兴奋与珍惜。有人问法官,‘你们是否知道这两个人的背景材料,以往有什么犯罪记录?’法官说‘有,这个白人十年前就因贩毒可卡因被捕过, 这个黑人也有前科,其实他现在还在警察的监外察看中’。哇,闹了半天两个人都不是什么初犯,早知如此,我们完全不用在‘有罪无罪’中犹豫,判断起来会轻松多了。 可是当我问及法官他知道的这个信息为什么不事先告诉我们时,他说,告诉你们就是不合法的了。陪审员只能基于法庭上提供的关于事件本身的事实与证词做出判断,也就是说只能纯粹地‘就事论事’,这样才能保证判断的公正。从我们事后的感受中也可看出,如果人们在对一件事情的判断上预先对当事人本身有所成见,这将会对事件本身的判断起着多么大的影响作用。虽然社会学家会告诉我们,根据统计规律贼的儿子比一般人更容易做贼,以前做过贼的人比没做过贼的人更容易做贼,但是法庭所要做到的却恰恰是让人们忘记和远离这种统计规律,完全基于事实和证据,从而保证判断的公正无偏。在偏差不可避免时,哪怕放过一个坏人,尽量不冤枉一个好人。这种理念与很多专制社会里所奉行的宁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的原则大相径庭。

2. 律师的职业

过去因为从未上过法庭,因而也从未见过真正的辩护律师,这次却是大开了眼界。为黑人辩护的那位白人律师年轻气盛,感情激动,慷慨激昂。他还经常拍着黑人被告的肩膀,仿佛他是在为自己受了冤屈的好兄弟打抱不平。原告州政府方是一位年轻的黑人女律师,看上去非常专业, 说话语气坚定铿锵,有板有眼,毫不示弱。这两位律师好像冤家对头,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两个人从选陪审员一开始到后来的辩论过程中不断对对方在提问过程中的内容和方式向法官提出抗议(Objection),法官坐在高高的中间位置,一副不偏不倚的姿态,或接受抗议,让被抗议的一方停止发言,或驳回抗议,让被抗议方继续。好几次法官也不得不宣布休庭,让我们退出法庭,他们调节好后我们再回来。

辩护律师对原告方证人(当事警察)提供的证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提出质疑。比如说,那个装大麻的黑包有可能是后来赶来的警察放进车里的;这个包在被送到警察署检验的过程中有可能被人有意地调换过;检验员只对七包大麻中的两包抽查不能证明其他五包也是大麻等等。很多这些辩护给人感觉是在无理搅理,颠倒黑白,但这样做确实是把造成结果的各种可能性全部摆在陪审团面前,让你去思考和判断。

在案子审理结束后,大法官还告诉我们,白人的律师是自己请的,黑人由于请不起律师,而法律又要求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一位律师为其辩护,所以那是州政府为他指派的一位律师。回想这位州政府为黑人指派的律师与那位州政府原告律师势不两立的架势,我不禁又大吃一惊, 他们俩其实就是同事。

3. 公平与效率- 永远的一对矛盾

其实我们所遇到的案子应当属于一个很普通很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仅仅挑选陪审员就花去一天半的时间。这一天半里所有有关的人员: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法院警察都必须在场,48位公民也从头陪到尾。这48位公民中有大公司高级主管,小公司老板,有医生,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商人,家庭主妇。家住Fulton 县各个角落,每个人无一例外地要一大早准时赶到位于市中心的法院大楼。我从家到那里单程至少花掉1小时15分钟。第一天我们48位候选人被面试到30几位,由于没选完12个人,第二天所有48人又都要重新来过。 每个候选人都在惦记,诉说自己出来这些天身边的工作生活要受到怎样的影响,作为社会来说其中损失的经济效益可想而知。想想要是用某种高压强硬的手段让两位被告一开始就认罪服法,这整个一大套程序就省略了,效率会高出很多;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唯有这样一套司法程序才能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牺牲效率来保证人之权利的公平虽然是一种奢侈,但它也代表着社会发达的一个境界。

总之,我感到这次经历是难得而宝贵的。如同公司给新雇员的最初指导(Orientation)对他们了解和融入公司文化很有帮助一样,当陪审员则是我们这些新移民了解学习美国司法程序的一次生动的实地考察。谁保得齐自己在美国永远不跟法庭打交道?这一课是不可缺的。所以如果你有机会参与,劝你千万不要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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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8: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多次‘有幸’被召去当陪审员, 可是没有一次被最终选进陪审团。 看来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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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园子写得好。

本人也是,多次‘有幸’被召去当陪审员, 可是没有一次被最终选进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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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2 10:46:41
Ding 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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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7: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老郭) 的帖子

后来我又被召去一次,但没被选上。

据我观察,会不会被选进12人有以下几个因素:
1。 编号在前面的容易选上。 因为从第1号开始律师一个一个衡量,挑够12个为止。我是5号,所以选中几率很大。
2。 无偏无倚,没有任何特殊前科或复杂经历的,没有表露任何偏激情绪的人,原被告都不会很反感,容易中选。
3。 英文不好,职位不高,没有什么煽动能力的容易中选 (CEO 大概就不容易中选)。因为陪审团12人要全票通过‘guity','No-guity' 才算数,具有鼓动力,煽动性的人会影响其他人的判断。

仅供由于各种原因真的不想当选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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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2 18:09:56
我是绿卡,还不是美国公民,也收到一份法庭的通知,我是否也必须去当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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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2 20:45:23
陪審員都是挑傻的,這樣雙方律師檢方可以進行洗腦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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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2 21:49:42
“终于有一个问题‘是否有人有困难听懂英文’,我立即把手举了起来”
这是最精彩的一句,类似22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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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2 22:06:25
如果只有绿卡,不是公民,收到后也要参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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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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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2: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有趣的经历。
司法公正,全民参与,才是一个理想的国家。
好运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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