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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蒿素专利被国外抢注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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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7 08: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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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回答,权当抛砖引玉。
1.首先是针对题目描述中所引用的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链接表示无奈——且不说这篇文章的质量如何(多处有错,实在不敢恭维),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如此明显地复制粘贴了来自另一个网站的文章,却不标明出处,实在讽刺得很。
2.其实,说屠呦呦所发现的青蒿素“被抢注”,其实是不准确的——在没有专利法的70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专利申请,又何来的“抢注”?此外,根据世界各国专利法的惯例,在科学期刊上已经公开的技术,是不能再申请专利的。所以,应该没有任何国家审批通过了保护青蒿素分子结构的专利。
我国专利法对药物的保护,其实可能比大家想象的都要更晚:
我国在1985年4月1日才实施第一部专利法,但第一部专利法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某些化学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即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疾病的诊疗和治疗方法。一直到199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全面开放对化学领域发明的产品专利保护。
也就是说,屠呦呦等人的研究要晚上20年,才能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也许有人会问:“难道不能直接申请欧洲或美国专利吗?”抛开其它因素不谈,即使是今天,如果中国公民想申请外国专利,都要先通过国家的保密审查。在今天,这个工作是由专利局执行的。而在没有专利局的当年,恐怕根本没有人知道应该怎么做、应该做什么。
如果青蒿素不是在70年代,而是在今天被发现,故事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今天的科研工作者在发现自己的科研成果可能有在工业中应用的价值时,一般会先考虑将自己的成果申请专利,而非直接去发表科学论文。因为如果在申请专利前先发表论文,论文中所公开的内容将有可能破坏专利法22条所说的“新颖性”,而导致研究结果无法取得专利权。在递交出中国专利申请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向世界上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而且,还可以针对一个核心技术方案进行多方面的专利部署——以青蒿素为例,我们可以保护其制备方法和其用途,以及其前体/合成中间体/衍生物等的结构、制备方法等等。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青蒿素的发明高度远远超越了我们国家当时的发展水平和法制完善程度。这是时代之殇,大概也是中国科技发展不可避免的阵痛。
3.复方蒿甲醚专利
题主说的“抢注”,也许指的是军事医学科学院的复方蒿甲醚专利与诺华制药之间的故事。但是,这里面的来龙去脉,似乎也不能用“抢注”二字概括……
在WHO的一篇对复方蒿甲醚的发明人周义清的采访(http://www.who.int/bulletin/volumes/87/10/09-051009/zh/)中,他是这样描述复方蒿甲醚的专利申请以及和诺华的合作的:
[blockquote]

1988年,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开发指导委员会也解散了。我担心在研究停顿和国家不再重视后,会前功尽弃。当时中国没有任何一家制药公司有能力将此药推广到国外。我联络到国家科技部,科技部介绍我们去当时唯一有权与外国投资者打交道的国有企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经政府批准,在中信公司协助下,我们与瑞士诺华公司取得了联系。
……
1990年,我和研究组的人在国内提交了原创专利申请。[编者按:此药根据1993年修订的中国专利法于2002年终于获得专利。]专利权现在归国家和我所在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1991年,为帮助我们在世界各地获得专利,通过中信公司,诺华公司与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及昆明制药集团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开发出了复方蒿甲醚。1994年,诺华公司获得在中国境外的复方蒿甲醚专利许可使用权。此药于1998年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成为首个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中国药品。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批准了复方蒿甲醚的注册。
[/blockquote]

其实从这篇采访中可见,如果当时不跟诺华合作,仅凭我们国家自己的科研水平和对这个科研项目的重视程度,也许“复方蒿甲醚”这个药根本没有办法被推广出去,造福全世界的疟疾病人。毕竟,从实验室中发现的一个分子到进行多期临床试验、通过各国政府审批、优化合成路径以大规模地在工业中生产……这之间是有很长的距离,需要很多expertise的一项工作。今天我们回望,也许觉得与诺华签专利开发许可协议,把复方蒿甲醚的销售权白白拱手让人,似乎非常不值得;但从另外一方面看,诺华公司能将这个发明从实验室推广到全球,其付出的努力和资金也决不能用“坐享其成”四个字简单地一笔勾销。和青蒿素分子由于法制缺陷没有得到专利一样,复方蒿甲醚虽然得到了专利权,我们却没有能力对其进行开发和推广,这其实也是时代的阵痛啊。
4.原文中提到的华立与健桥的纠纷,似乎与题主所想问的问题并不是特别相关,只是国内药企围绕青蒿素类药物的一个专利纠纷,在这里不作展开。如果有兴趣,这篇报导提供了一些背景资料:华立药业:一审败诉青蒿素第一案
5.追溯青蒿素及青蒿素类药物的专利历史,逐渐浮现在眼前的是一个远远超前于国家发展阶段的发明不断遭受各种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困境的历程。我们在想起造福人类的科学发明时,似乎更多地把目光投射到最初作出发现的科学家们。但是,从实验室的一个分子到你我手中的一颗药丸,这中间必不可缺的是许多其它领域人士的专业知识、经验,以及各种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配合。常说我们国家“落后”,其实这“落后”不仅体现在科研水平,也更体现在“我们并非规则的制定者”上。由于国际规则不是我们定的,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难免遭遇挫折,遭受暗算,撞个头破血流。发生在青蒿素上的一系列失之交臂固然令人扼腕,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许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个国家科研成长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乐观地想,正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经过了这样的惨痛教训,想必我们的科研界和企业界以后一定会竭力避免再在知识产权方面出漏洞。
【ChoickyZHOU的回答(4票)】:
楼上“知乎用户”的回答很到位了,我补充一下。
    [li]首先,大部分记者、小编都缺乏常识,也缺乏基本的责任心。[/li]
例如报道某公司获得某项专利时,连专利号是多少都不提。


    [li]第二,自然存在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这个规定全球适用。[/li]
青蒿素如果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这是没办法获得专利的。


    [li]第三,自然存在的物质的某种属性,不能申请专利。这个规定全球适用。

    [/li]
例如,青蒿素具有抗疟属性,这个不能申请专利。


    [li]第四,使用自然存在的物质的某种属性去解决某种问题,这个可以申请专利;但是,(人类)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不能申请专利。这个规定在绝大部分国家适用。

    [/li]
例如,使用青蒿素(的抗疟属性)去杀菌消毒,这个可以申请专利。


但是,使用青蒿素去治疗/抑制人类的疟疾,这个不能申请专利。
    [li]第五,提炼/生产某种自然存在的物质的工艺/方法,这个可以申请专利。这个规定全球适用。

    [/li]
基本上,青蒿素能够申请专利的,主要是这个方面了。


根据现有的信息,这位先生在70年代或80年代,就公开了青蒿素。我估计也不可避免地透露了他/她提取青蒿素的过程。因此,这个提取过程已经公开了,不能申请专利了。
但是,欧美在工艺、提炼方面的实力较强,也许欧美的药厂开发出更好的提炼工艺或制造工艺,并对他们研发出来的新工艺申请了专利。——这个谈不上抢注啊,这个工艺就是人家搞出来的嘛。
    [li]第六,实施某种提炼/生产方法的设备,这个可以申请专利。这个规定全球适用。

    [/li]
与第五一样,这个设备,谁搞出来,谁就可以申请专利,谈不上抢注。


    [li]第七,周边专利。

    [/li]
人类技术的进步是逐渐积累的,大部分积累都基于现有技术的改进。


因此,也许存在无数种对现有的提炼/生产工艺进行改良的工艺,这些改良方案,理论上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但是,这不是抢注。
    [li]第八,只有经济作用没有正能量的专利。

    [/li]
举个例子,假如某种工艺能低成本、高效率地提取/生产青蒿素,同时得到废渣A,而废渣A一点用处都没有。


这种工艺已经被申请专利了。
作为一种战术,可以申请一种提炼/生产废渣A的专利....然后说对方生产青蒿素的过程中也实施了生产废渣A,所以专利侵权……
【方皛的回答(3票)】:
谢邀。青蒿素有效单体没有专利权保护,而复合蒿甲醚虽然没有被抢注,但已经转让给了“诺华”。
从2011年的统计数据看,全世界每年有 4 亿人感染疟疾,但在每年全球抗疟药约 15 亿美元的销售额中,中国仅获取不到 1%,国内企业基本处于提供原料的产业链底端。青蒿素的经验教训,很早就给我们知识产权律师上了一课。今天,屠教授的获奖又一次翻开了我们律师心中血淋淋的篇章,我权且做一下搬运工,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段值得骄傲又心酸的历史。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球大约40%的人口受虐疾威胁,每年有3.5亿—5亿人感染疟疾,110万人因疟疾死亡。每天有3000儿童因患疟疾而失去生命。发病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的老、少、边、穷地区。对全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人而言,疟疾迄今仍是公众健康所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古时人们对这种传染疾病束手无策,甚至认为是神降于人类的灾难。苏美尔人就认为疟疾是由瘟疫之神涅伽尔(Nergal)带来的,古印度人则将这种传染性和致死率极高的病称作“疾病之王”。
大事记
1969年,屠呦呦所在的中医研究院接到了一个“中草药抗疟”的研发任务,代号523,成了当时研究防治疟疾新药项目的代号。屠呦呦加入了中医药协作组,与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研究人员一同查阅历代医药记载,挑选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抗疟疾药方,并实验这些药方的效果。
1971年下半年,屠呦呦由用乙醇提取改为用沸点比乙醇低的乙醚提取,1971年10月4日成功提取到青蒿中性提取物,获得对鼠疟、猴疟疟原虫100%的抑制率。
1990年,为了控制疟疾对青蒿素的耐药性,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在治疗中必须将青蒿素同别的抗疟药联合使用。中国科学家接着发明了复方蒿甲醚Coartem,这是一种基于青蒿素的复方药,该药到现在为止还是世卫组织唯一批准的抗疟复方药。
1991 年 6 月 5 日,周义清等以 CN90106722 和 CN91102575 作为优先权文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了 PCT 国际申请WO9202217A,该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复方蒿甲醚的抗疟组合物。该申请在全球 49 个国家获得专利授权。
1994年,瑞士药厂诺华买走了复方蒿甲醚在中国以外市场的销售权。中国的药厂则继续为诺华提供生产原料。而中国科学家仍拥有该方在中国国内的专利权。然而,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对更为便宜的单方青蒿素的大量需求,中国的药厂仍然继续着单方的生产。
2007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声明,单方青蒿素会引发耐药性,建议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复方类抗疟药。这无疑让买走中国复方蒿甲醚的瑞士诺华成为最大受益者。
1. 喜讯传来——青蒿素的诞生
上世纪七十年代,为了让我国援越士兵摆脱疟疾的侵扰,我国曾组织全国七大省市筛选中草药3200多种尝试寻找防治疟疾的药物,美国也结合侵越战争需要,筛选化合物达三十万种,而大量工作或因为试验疏漏,或因为方法不对,均未获成功。屠呦呦领导科研组从系统整理历代医籍、本草入手,收集了二千多种方药,归纳编篡成《抗疟方药集》,又从中选200多方药,组织筛选。经研制380多个样品,特别结合古代用药经验,从东晋葛洪《肘后备急方》青蒿“绞汁”服用截疟记载中,考虑到温度、酶解等因素,不断改进提取方法,终于在1971年获得青蒿抗疟发掘成功! 发现的有效部位和有效单体—青蒿素,对鼠疟、猴疟均具有100%的抗疟作用。经大量提取药物,安全性实验及自身试服后于1972年,1973年分别就有效部位和青蒿素单体,在海南昌江疟区作首次临床研究,证实具有胜于氯喹的满意疗效,抗疟新药—青蒿素由此诞生!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价其为治疗恶性疟疾唯一真正有效的药物。
在研究青蒿素化学结构中,屠呦呦于1973年首创其还原衍生物——双氢青蒿素。这在青蒿素类药物研究上意义是很大的:(一)确证青蒿素结构中羰基的存在;(二)由双氢青蒿素结构中的羟基得以制备各类青蒿素衍生物,增效并扩大生物活性,促使当今国内外对青蒿素类药物研究不断深入,更好为人类保健作贡献;(三)经屠呦呦负责的科研组七年努力,得以创制出临床药效高于青蒿素10倍,又复燃率低至1.95%的新一代抗疟药。
2. 不知所措——两害相权取其轻
正如@鱼更所说,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1985年才建立起来的。在那个没有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年代里,把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发表,为国争光是应该是当时科技人员的唯一选择。在国际上,一般而言,如果在发明成果公开发表之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此后也将因为“不具备创造性”而不能再行申请专利。换句话说,一旦屠呦呦教授团队将青蒿素的研究结果公之于众,我们自己的研究团队也因此失去专利权保护。
二战后的贫穷与灾难席卷了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疟疾正是潘多拉盒子中灾难的主力军。那是,曾经误传南斯拉夫也正在分离青蒿素,一旦别的国家研究出来了这些成果,并将其申请成国际专利,中国的研究将一钱不值。为了抢在外国人前面发表论文来证明青蒿素为中国人所发明,屠呦呦等于 1977 年在《科学通报》公开了发表了青蒿素这一新的化学结构,于 1979 年 5 月出版的《化学学报》上发表论文《青蒿素的结构和反应》。
3. 复方蒿甲醚——为“诺华”做了嫁衣
青蒿素类单方药品的缺陷,复方蒿甲醚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WHO)基本药物核心目录,成为 WHO 推荐用药的首选,被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指定为一线抗疟用药。2009 年,周义清及其团队因首创复方蒿甲醚而荣获由欧洲专利局和欧盟委员会颁发的年度欧洲发明人奖(非欧洲国家类),以表彰其在研发抗疟疾药物方面的成就。这是中国医药界获得的第一个世界级大奖。同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复方蒿甲醚(Coartem)上市,这也是在美国注册的第一个治疗疟疾的 ACT 药品和第一个中国原创的专利药品。尽管复方蒿甲醚具有神奇的药物活性,但是国内抗疟药物的市场毕竟有限。为应对国际临床试验,国际专利申报,国际药品注册,国际市场开发、宣传推广等一系列对我国企业来说陌生而又异常艰难的工作,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签署专利合作协议,诺华将每年销售额的 4% 交给中方并获得该药在中国以外的销售权。协议双方通过专利合作实现了共赢,复方蒿甲醚这一惠及全人类的发明成果借专利合作途径走向了国际市场。而诺华公司则利用独占专利 20 年的保护,占有了国际市场的巨大份额。
2004年青蒿素制剂被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为抗疟一线用药后,市场对青蒿素类制剂的需求呈几何量上升。诺华在中国买走的专利药——复方蒿甲醚制剂成为世卫组织推荐用药的最大受益者。2005年,诺华获得世界卫生组织6 000万人份的预测订单,2006年为1亿人份,2007年为1.2亿人份。
引用文献:
1. 叶祖光,“专利带来了什么”,载于《中国专利与发明》2007年第7期。
2. 王博,“从青蒿素的经验和教训看专利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载于《中国专利与发明》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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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7 09:42:10
其实挺好,疟疾是穷人病,拿这个药赚钱良心不安,况且也赚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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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8 16:33:1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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