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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 -  您认识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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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5 10:28:26 |阅读模式
您认识她吗? 您认识她吗? 您认识她吗?

一代“精英”

一代“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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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5 13:02:41
网络红人!!!???? 我看是: 网络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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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5 15:21:43
引用第1楼游客于2011-01-25 13:02发表的  :
网络红人!!!???? 我看是: 网络哄人!
朋友:这又不是炒作,没人哄你啊!提示:请参考该网络红人的博客:http://photo.blog.sina.com.cn/u/1361288842/page2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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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1-1-25 22: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说中滴“凤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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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5 23:05:52
引用第3楼香水于2011-01-25 22:53发表的  :
传说中滴“凤姐”.......
惨啦!凤姐不应该长得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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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6 08:05:39
引用第3楼香水于2011-01-25 22:53发表的  :
传说中滴“凤姐”.......
姐们:猜中了,你很有眼力啊!

我是个大明星

我是个大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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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6 08:32:58
楼主,注意人家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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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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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1-1-26 08: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凤姐入党了?
好运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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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1-1-26 09:12:15
引用第6楼游客于2011-01-26 08:32发表的  :
楼主,注意人家的肖像权。
 
楼主不用担心,   侵犯肖像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编辑本段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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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6 15:02:24
认识啊!“浮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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