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9楼游客于2010-06-07 00:42发表的 回 8楼(游客) 的帖子 : 你对号入座不请自来,此地无银三百两。
使用道具
引用第13楼游客于2010-06-07 09:48发表的 : 12楼不懂法律不要搀和。你能证明"呼叫不到"或"找不到"就只说"呼叫不到"或"找不到"吧。不能证明"擅离职守"就不要说。就想别人说你和老板关系“扯不清”,但是如果说你和老板“睡过觉”就必须拿出证据。
引用第15楼游客于2010-06-07 10:58发表的 : 你最好以身试法,大声宣布王确确实实“擅离职守",然后不要删贴,好不好?
引用第17楼游客于2010-06-07 12:28发表的 回 16楼(游客) 的帖子 : 不要羞羞答答,你要直说 “王确确实实擅离职守”,敢不敢? 什么“如果王确实有”,什么“等同无异”,看来你连自己都不敢确定。也算接受教训,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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