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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浮子

也谈同性恋的对与错(18岁以下免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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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0:27:14
引用第10楼浮子于2011-09-27 20:58发表的  :

回答这位网友:
1,“性,繁衍,婚姻,这三个曾经是不可分割的。”
    三者的关系主要的不是“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问题,而是先后依附的关系。没有性繁衍的前提,婚姻的形式根本没有意义存在。
2,“但楼主依然没有把婚姻与繁衍分割开。”
.......
我用“曾经”这个词的意思是历史上(或起源上)这三者是合一的。即用你的说法,繁衍是婚姻的前提。

但现在已经不是这样了。现在有很多没有繁衍的婚姻,也有很多没有婚姻的繁衍。所以同性恋无非是没有繁衍的婚姻的一例。

其实,即使你用“扶老育幼”这个标准,很多同性恋婚姻也是够资格的——他们很多领养了孩子。女同性恋就更简单了,她们可以用捐的精子受孕。所以繁衍这个门槛他们也很容易的跨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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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13: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xiaofan于2011-09-27 11:28发表的  :
我也只是想表达一下我对同性恋者的同情和理解。其他的真没想太多。你比我在这方面有研究多了。

对”同性恋“同情和理解并为之呼号的大陆学者,王小波的妻子李银河可称得上首位。可以说是中国性革命运动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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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14: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xiaofan于2011-09-27 12:13发表的  :
"在佛法上,把万事万物,看成‘平常,自然。’为什么要看成是‘平常,自然?’因为这样,才能保持自己的心不浮动,能够一心,能够解脱烦恼。”摘自 <寻找另一片天空> P106。莲生活佛著。
” 万事万物,皆自然,平常“ 说得好! 其实。人生如戏,要以演员的角色进场,无论是杯具还是喜剧、是主角还是小丑都要演得尽善尽美。要以观众的角色出场,无论演的是英雄还是狗熊,都是过去时啦。去卫生间洗把脸,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

谢谢Xiao fan 分享好文,为你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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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4:48:46
引用第8楼游客于2011-09-27 17:00发表的  :

绝了!
因为他们/她们的爱是超凡之爱,非俗之爱,是人间真爱。
没有什么超凡啦。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都是受基因驱使的本能,像食欲一样,两者都是俗得不能再俗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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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4:54:12
简而言之,婚姻乃是两性关系的“注册”商标;由婚姻衍生的各种关系,如爸爸,妈妈,家庭 等概念是此注册商标的当然归属版权,同性恋者不宜盗用,他/她们可以发明用另一套符号,如:Civil Union。。。 等,来描述,定义他/她的关系及利益诉求。两性婚姻中的人们不应歧视同性恋者,应该承认此种关系的合理和不可剥夺性;但反过来,同性恋者也应尊重婚姻体系下的各种版权之利益存在,比如,正常两性家庭对同性恋家庭使用有版权的称谓有所顾忌和拒绝,同性恋家庭也应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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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5:15:30
引用第16楼游客于2011-09-28 14:54发表的  :
简而言之,婚姻乃是两性关系的“注册”商标;由婚姻衍生的各种关系,如爸爸,妈妈,家庭 等概念是此注册商标的当然归属版权,同性恋者不宜盗用,他/她们可以发明用另一套符号,如:Civil Union。。。 等,来描述,定义他/她的关系及利益诉求。两性婚姻中的人们不应歧视同性恋者,应该承认此种关系的合理和不可剥夺性;但反过来,同性恋者也应尊重婚姻体系下的各种版权之利益存在,比如,正常两性家庭对同性恋家庭使用有版权的称谓有所顾忌和拒绝,同性恋家庭也应理解和尊重。
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合法性有其非常实实在在的原因。举一点,Civil Union因为不是Marriage,在很多地方是不被承认的。比如配偶去医院探视时,或者病人昏迷所以需要配偶签字时,很多医院的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配偶”(Spouse)。你一个Civil Partner去了医院不认。倒不是医院歧视你,而是那个文件上只有写配偶,没包括Civil partner。可以想象如果所有地方的文件和法律都改加上Civil partner有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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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很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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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6: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听说同性恋时, 第一反应和大多数人一样, 感觉不正常甚至有点鄙夷。
后来在生活中接触过几对同性恋, 发现其实他们/她们的爱远来得比一般人的爱真实真挚。 单看他们/她们需要克服来自外界甚至家族的阻力。那样的爱已经超出一般人的爱。
起码我见过的几对是这样的。

现在我对同性恋表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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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6:55:19
引用第17楼游客于2011-09-28 15:15发表的  :

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合法性有其非常实实在在的原因。举一点,Civil Union因为不是Marriage,在很多地方是不被承认的。比如配偶去医院探视时,或者病人昏迷所以需要配偶签字时,很多医院的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配偶”(Spouse)。你一个Civil Partner去了医院不认。倒不是医院歧视你,而是那个文件上只有写配偶,没包括Civil partner。可以想象如果所有地方的文件和法律都改加上Civil partner有多麻烦。
不完全对。比如,你不能因为WalMart生意好就自己开个店也叫WalMart.

同性恋的一半对另一半所应具有的义务和权利应由立法来界定,而不是粗鲁地抢过别人的东西(即婚姻的内涵和外延),认为自己与生俱来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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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7:31:28
其实,大多数人并不对同性恋有非常强烈的排斥,只是不能容忍将他/她们也纳入传统的婚姻范畴。如果将婚姻外延到两个成人(无性别要求),难免以后会继续外延到两个生物(不一定非是人),或两个个体存在(不一定非是生物)。。。

有些事是需要底线的,否者定义事物的理由就不存在,如果定义不存在,大多数公理就会瞬间崩溃。

也许这也并不太糟糕?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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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9:09:35
这也就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吧。你说思维不正常也行,你说有智慧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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