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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30024

唐宋在日本,明在韩国。大清在中国,民国在台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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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6:47:21
老夫,你一再受骗上当,骗你太容易了。

你把这个放进google “美国宪法第四条“州与州之关系”第三项规定”就知道了。那五毛就是网上抄来的。中共在这个话题上制造谎言花了不少功夫,像凭空制作出美国“反分裂法”。他抄的那段是中宣部的标准谎言,网上比比皆是。估计他们五毛培训手册里都列出来的。一个典型的土共五毛,就因为提了几句美国宪法,你就以为他真懂美国的法律和制度?还美国主流?有识之士?笑死。

你这五十几年是怎么活过来的?您这判断能力差得令人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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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7:52:08
回19楼
老夫,咱们见过,今后可以找机会再细聊。我在中国、美国都只是小百姓,都不是“主流有识之士”,因此不会也不想代表中、美任何一边的什么官方、主流意见,折杀我了,呵呵。

这是美国宪法第四章州与州之间关系第三项原文,昨天的是忠于这段原文的解释。

Section 1: Full faith and credit    Edit

Main article: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
Full Faith and Credit shall be given in each State to the public Act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every other State. And the Congress may by general Laws prescribe the Manner in which such Acts, Records and Proceedings shall be proved, and the Effect thereof.

The first section requires states to extend "full faith and credit" to the public acts, records and court proceedings of other states. Congress may regulate the manner in which proof of such acts, records or proceedings may be ad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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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8:00:30
这是原文地址:https://en.m.wikipedia.org/wiki/ ... States_Constitution
昨天贴的只是这段原文的解释,只是解释一国法律的翻译过来的意思需要地址,值得费这劲?法律这东西,即使原文也是随意引用比如文章中只说“中国/美国宪法第几条几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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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8: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游客 的帖子

游客:老夫,你一再受骗上当,骗你太容易了。

你把这个放进google “美国宪法第四条“州与州之关系”第三项规定”就知道了。那五毛就是网上抄来的。中共在这个话题上制造谎言花了不少功夫,像凭空制作出美国“反分裂法”。他抄的那段是中宣部的标准谎言,网上比比皆是。估计他们五毛培 .. (2015-10-09 16:47)
不管别人如何,反正我见你除了骂天骂地就没讲出哪怕是一点的道理,拿出哪怕是一点的根据!反而是太喜欢显摆,处处露馅儿。结果稍稍用点心就能发现你的马脚。即使ip 68,90,94的换来换去有么子用?!你那种不容人的度量和对自己不着边际的描述已经被许多人看不下去了---难道还看不出来,还是装着没看到?你那几个盟友只要稍微正直一点都不会同意你在这里的表演的!否则为什么他们就在边上发贴跟贴,却没哪个来替你喊喊呢?真替你不值!告诉你一句:天天骂别人”蠢“,”愚“,看不起别人的人往往自己是这类属性!聪明,理性,有教养的人绝对不会这样做的,绝对不齿那种躲在背后放厥辞的行为,更不可能因此而沾沾自喜,爱不释手!
别人找的根据不合你意就是“造谣”,“宣传”。怎么不想想你一天到晚的转贴网上黑中国的东西就不是替别人当吹鼓手?
的确,老钱和哆嗦虽然偏激,但他们有自己的想法,写出来的东西也值得辩论。你呢?没啥货不算,还被定性成三句话不离本行啦!现在我又被还原成《老夫》,听着有点不自然呐。大伙儿来看看将老夫的称呼从《泼皮无赖》到《蠢猪党奴》到《种菜的》到《社会闲杂》到《五毛》再回到《老夫》,这里面有啥圈套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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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8:34:01
21楼,你那英文是15楼的原文?你再好好看看,看不懂的话问问人。你这笑话闹大了。
我早就说嘛,美国主流社会有识之士不会住Lawencevil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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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8:47:10
老夫,我误会了。我看你没有回我那边的贴,以为有人跟你说明了我不是那个什么居士,以为你知错了。人一旦知错,就不必太计较了。所以我就没有再骂你。看来你还是以为我是那个居士?我只能告诉你:你大错特错了。你要是愿意,我可以告诉你,你的“推理”错在哪里。但你这个人好像听不进。

不是我炫耀自己,你可以把那个居士的署名帖子找出来看看,你看他有我的风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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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9:22:57
老夫,我在刚才说过之前的中文的是“对原文的解释”,这解释其实和法律作用是一样,因为这个解释可不是随便即便是美国神马“主流精英”就敢解释的,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就好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就有一个相应的《民法解释通则》,有刑法、行政法、婚姻法…就有相应的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解释通则一样。老夫用时只要直接说或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则》第几条第几款”即可,再啰嗦会让人笑掉牙的,呵呵。

另外,相对于中国的反分裂法,美国的被叫做反脱离法,只是像有人叫希拉里、有人叫喜拉瑞一样,只是随意翻的问题。

美国在1861年1月11日,由纽约州议会通过《反联邦脱离法》。

继《反联邦脱离法》之后,1861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同意南方各州保留奴隶制,但底线是它们决不能从事分裂国家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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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19:36:53
《美国反脱离联邦法》(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 1861)

这个本来是可以直接点开的地址,不知为什么我怎样都打不开,只好让美国精英们自己找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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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2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94在25楼的三句话:
1、人一旦知错,就不必太计较了。
2、所以我就没有再骂你。
3、不是我炫耀自己,你可以把那个居士的署名帖子找出来看看,你看他有我的风格吗?

        第一句说的像句人话,第二句一出来又不是人话了,至于第三句话嘛,我都不知道怎么来评论,你的确有风格,三句话不离骂人的风格全世界独一无二。你是故意在这装疯卖傻呢还是真的就是这个德行呢!
         
        这两天的苦口婆心你一句都没听明白。唉!我也只能像老夫那样一声长叹!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可你偏偏就是那个不开窍的榆木脑袋。

      老夫,下面的分析不知对否,仅供参考:
1、这个教授不是人,他只是个木偶,幕后操纵者(一直在用手机)故意编了个“教授”的头衔,大多数时间是在故意用所谓的风格在这撒野,偶尔也有正常的表现。
2、只要是你发的贴,不管有没有政治观点在内,他都要攻击,甚至耍无赖似的胡搅蛮缠。
3、这个不是人的教授的幕后操纵者与你曾经有过矛盾,他一直记恨在心。
       可以在小圈子里排查,有没有度量太小,嫉妒心强,近期与你有过节的人,也许能找到这个不是人的“教授”。
       说的不一定对。


     本人崇尚沉默是金,但这个所谓的教授疯狂、无耻地丑化中国、贬低中国人的恶劣行径让人不能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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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0-9 20:43:31
哈哈,纽约州议会能通过美国联邦法?以此类推,河南省人大能通过中国国家法!

老夫,这是你认定的“美国主流有识之士”?!不是我喜欢骂这些垃圾,而是这些人蠢到了登峰造极,不骂不行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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