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9楼游客于2011-09-28 16:55发表的 : 不完全对。比如,你不能因为WalMart生意好就自己开个店也叫WalMart. 同性恋的一半对另一半所应具有的义务和权利应由立法来界定,而不是粗鲁地抢过别人的东西(即婚姻的内涵和外延),认为自己与生俱来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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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楼游客于2011-09-28 17:31发表的 : 其实,大多数人并不对同性恋有非常强烈的排斥,只是不能容忍将他/她们也纳入传统的婚姻范畴。如果将婚姻外延到两个成人(无性别要求),难免以后会继续外延到两个生物(不一定非是人),或两个个体存在(不一定非是生物)。。。 有些事是需要底线的,否者定义事物的理由就不存在,如果定义不存在,大多数公理就会瞬间崩溃。 也许这也并不太糟糕?谁知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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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 — 自愈、再生。
引用第7楼游客于2011-09-27 16:44发表的 : 同性之爱更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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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8楼游客于2011-09-27 17:00发表的 : 绝了! 因为他们/她们的爱是超凡之爱,非俗之爱,是人间真爱。
引用第15楼游客于2011-09-28 14:48发表的 : 没有什么超凡啦。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都是受基因驱使的本能,像食欲一样,两者都是俗得不能再俗的东西。
引用第9楼匿名于2011-09-27 17:03发表的 : 请启蒙一下, 什么是419、69、和 SM
引用第12楼游客于2011-09-28 10:27发表的 : 我用“曾经”这个词的意思是历史上(或起源上)这三者是合一的。即用你的说法,繁衍是婚姻的前提。 但现在已经不是这样了。现在有很多没有繁衍的婚姻,也有很多没有婚姻的繁衍。所以同性恋无非是没有繁衍的婚姻的一例。 .......
引用第16楼游客于2011-09-28 14:54发表的 : 简而言之,婚姻乃是两性关系的“注册”商标;由婚姻衍生的各种关系,如爸爸,妈妈,家庭 等概念是此注册商标的当然归属版权,同性恋者不宜盗用,他/她们可以发明用另一套符号,如:Civil Union。。。 等,来描述,定义他/她的关系及利益诉求。两性婚姻中的人们不应歧视同性恋者,应该承认此种关系的合理和不可剥夺性;但反过来,同性恋者也应尊重婚姻体系下的各种版权之利益存在,比如,正常两性家庭对同性恋家庭使用有版权的称谓有所顾忌和拒绝,同性恋家庭也应理解和尊重。
引用第17楼游客于2011-09-28 15:15发表的 : 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合法性有其非常实实在在的原因。举一点,Civil Union因为不是Marriage,在很多地方是不被承认的。比如配偶去医院探视时,或者病人昏迷所以需要配偶签字时,很多医院的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配偶”(Spouse)。你一个Civil Partner去了医院不认。倒不是医院歧视你,而是那个文件上只有写配偶,没包括Civil partner。可以想象如果所有地方的文件和法律都改加上Civil partner有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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