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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浮子

也谈同性恋的对与错(18岁以下免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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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9 09:12:02
引用第19楼游客于2011-09-28 16:55发表的  :

不完全对。比如,你不能因为WalMart生意好就自己开个店也叫WalMart.

同性恋的一半对另一半所应具有的义务和权利应由立法来界定,而不是粗鲁地抢过别人的东西(即婚姻的内涵和外延),认为自己与生俱来也有。
你说这个词属于谁不属于谁必须要有法律操作性。WalMart是有法律注册的,有商标拥有者的。婚姻这个词谁注册了?归谁所有?No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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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9 09:42:28
引用第20楼游客于2011-09-28 17:31发表的  :
其实,大多数人并不对同性恋有非常强烈的排斥,只是不能容忍将他/她们也纳入传统的婚姻范畴。如果将婚姻外延到两个成人(无性别要求),难免以后会继续外延到两个生物(不一定非是人),或两个个体存在(不一定非是生物)。。。

有些事是需要底线的,否者定义事物的理由就不存在,如果定义不存在,大多数公理就会瞬间崩溃。

也许这也并不太糟糕?谁知道呢。
.......
这个底线可以设在婚姻的双方必须是成人。从法律角度,婚姻内很多事情,比如授权,继承,等等,要求双方是有足够意识和思维能力的个体,至少能签字,能对自己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这条底线就很容易把猫啦狗啦排除在婚姻之外。比如你要跟鱼结婚,谁能知道鱼愿意不愿意?非生物就更不用说了。

道德标准不断变化,只在短期内有意义。十万年以前可能没有婚姻。一万年以后婚姻什么样存在不存在谁都不知道。中国古代女人不能露脚,三十年前穿牛仔裤会有人批评太暴露臀部曲线,现在很多MM穿的裤子一蹲下就露屁沟沟。地球照样转得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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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5: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游客于2011-09-27 16:44发表的  :
同性之爱更伟大

谈不上伟大,而是人过于有智慧,使性关系行为多样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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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5: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游客于2011-09-27 17:00发表的  :

绝了!
因为他们/她们的爱是超凡之爱,非俗之爱,是人间真爱。

正因为,他们/她们的爱是超凡之爱,非俗之爱,所以他们/她们的爱不是人间性爱的主体,不能被社会所提倡、所“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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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5: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游客于2011-09-28 14:48发表的  :

没有什么超凡啦。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都是受基因驱使的本能,像食欲一样,两者都是俗得不能再俗的东西。

119 说得对,两者都是俗东西。不过在当下社会,“同性恋”还属于非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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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5: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匿名于2011-09-27 17:03发表的  :
请启蒙一下, 什么是419、69、和 SM

回这位网友:

419 就是  for one night

69 就是 对倒口交

SM 就是 施虐与受虐(Sadism and masoc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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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6: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游客于2011-09-28 10:27发表的  :

我用“曾经”这个词的意思是历史上(或起源上)这三者是合一的。即用你的说法,繁衍是婚姻的前提。

但现在已经不是这样了。现在有很多没有繁衍的婚姻,也有很多没有婚姻的繁衍。所以同性恋无非是没有繁衍的婚姻的一例。

.......

“繁衍是婚姻的前提“ 是说婚姻形式首先应具备繁衍的自然属性。脱离了这一属性的一切所谓的“婚姻”形式不过是强人赋予了“婚姻”的名,其本质已经脱离了婚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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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29 17:21:37

回 17楼(游客) 的帖子

不光如此, 医疗保险, 社保, 财产继承。 很多实际问题如有婚姻就有保障。 为什么两同性爱人生活一起多年却无法给对方这样的保障? 我想如果社会可以为同性伴侣提供和婚姻一样的权益,很tong多人也未必一定要争取婚姻的名分了。

本人也认识一些同性恋,男, 女都有。都是很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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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20: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游客于2011-09-28 14:54发表的  :
简而言之,婚姻乃是两性关系的“注册”商标;由婚姻衍生的各种关系,如爸爸,妈妈,家庭 等概念是此注册商标的当然归属版权,同性恋者不宜盗用,他/她们可以发明用另一套符号,如:Civil Union。。。 等,来描述,定义他/她的关系及利益诉求。两性婚姻中的人们不应歧视同性恋者,应该承认此种关系的合理和不可剥夺性;但反过来,同性恋者也应尊重婚姻体系下的各种版权之利益存在,比如,正常两性家庭对同性恋家庭使用有版权的称谓有所顾忌和拒绝,同性恋家庭也应理解和尊重。

既然”婚姻乃是两性关系的“注册”商标“,那么 两性关系就不可能有其他形式的婚姻商标。如果有的话,造物主就和人类开了一个大玩笑。既然婚姻不成立,家庭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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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22: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游客于2011-09-28 15:15发表的  :

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合法性有其非常实实在在的原因。举一点,Civil Union因为不是Marriage,在很多地方是不被承认的。比如配偶去医院探视时,或者病人昏迷所以需要配偶签字时,很多医院的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配偶”(Spouse)。你一个Civil Partner去了医院不认。倒不是医院歧视你,而是那个文件上只有写配偶,没包括Civil partner。可以想象如果所有地方的文件和法律都改加上Civil partner有多麻烦。

如果”同性恋“ 的婚姻被正名,那么家庭就要变性,人类社会就要变种。家庭的血缘纽带和亲情就变得滑稽和无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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