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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料,乱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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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8: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晓松出狱后发微博称:“11月8日,立冬,期满,归。184天,最长的半年。大家都好吗?外面蹉跎吗?” 回复:
晓松老师,这半年——
拉登被毙了;
卡扎菲也死了;
乔帮主去世了没有爱疯5;
凤姐移民了;
芙蓉85斤了;
峰芝还是离了,
冠希老师在准备新作品;
广电限娱,
潘币发行了;
城管依旧威武,
国足还是老样;
老人还是不敢扶,
动车的事也没回复;
您想买的达芬奇是假货,
您喝过的拉菲是在轮船灌的,
我们都还好,就是没船票…
温州动车亲嘴,
上海地铁追尾
北京火车出轨,
湖南轮船落水,
飞豹战机坠毁,
南海领土只能动嘴,
到了泰国,人也变成了野鬼。
168上连讲个“老”字也得瞻前顾后,有胆才行,挨骂不悔!!!
如今的中国,老人跌倒不敢扶,小孩被碾没人救,中华民族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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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0 08:43:50
老夫呀老夫,你这名字就带有歧视。美国法律规定,歧视自己也是歧视,理当罚款,上交168。不过,改成老的反面,不太好听,还是交了罚款继续老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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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8: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这打油诗改写得真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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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0 09:54:17
西方国家都有与见死不救或应救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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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0 0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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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0 10:26:10
回老夫,根据我的观察,168上的那个正躲在暗处对上次好心劝过他的网友实施着疯狂的报复。 好多暗箭由他而发。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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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1: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老郭于2012-04-20 08:52发表的  :
您这打油诗改写得真好玩。


嘻嘻,谢了版主,咱这也是抄来玩玩。最后就大着胆子加了一句,就想看看那自己正做着自己以前痛骂过的事的“小”人还会不会有机会碰上。
咱去年送菜苗的事儿怎么她就知道了?看来168上没经过其同意还不能随便种菜,互通有无,只能是有本事从嘴里“呕粪“的才行呐!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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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1: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游客于2012-04-20 08:43发表的  :
老夫呀老夫,你这名字就带有歧视。美国法律规定,歧视自己也是歧视,理当罚款,上交168。不过,改成老的反面,不太好听,还是交了罚款继续老夫吧。

是啊,当初就与居士探讨过---是改成[小]还是[嫩]?都觉不妥,故而坚持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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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0 12:38:34
由楼主笑话zt几段西方国家对“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奥地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发生之际,对有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危险,显然需要加以救助之人,怠于为救助者,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额以下罚金。如不能期待行为人为救助行为者,不在此限。须冒生命、身体之危险或可能侵害他人重大利益时,属于不能期待救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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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2: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游客于2012-04-20 12:38发表的  :
由楼主笑话zt几段西方国家对“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

拉登被毙了;

卡扎菲也死了;

请问哪国法典被执行了哪怕是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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