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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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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01: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刘律师      
  
最近常有客户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来咨询房屋买卖的纠纷案,其实这些客人在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但他们由于缺乏基本的合同法知识,轻信了卖方的话,给自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等问题发生了再来咨询律师,能挽回的可能性已经太小了。

在购房谈判直到房屋过户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买方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因为卖方没有义务帮助买方买到一个质量优等,价格便宜的房子。买方如果没有利用专业人员(包括地产经纪人,地产律师)来帮助自己,因缺乏经验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赔偿的。英文有个名词caveat emptor,原文的意思是货物出门概不退还, 意思是买主要自行当心, 在法律上它的意义是法院对那些无知的,不使用应该的谨慎的态度来保护自己的买主不予保护。许多客人听到我解释这条法律基本精神后往往后悔不已,怪自己没有事先请专家为自己阅读合同让自己真正理解合同,或请专家仔细检查房子,省了小钱,丢了大钱,懊恼不已。

我还是想通过一个小案例来阐述这条法律的精神。一个客人签署了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签字后十日内,买方有对房子进行全面检查的权利,然后还可以针对检查的结果,向卖方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检查后发现房子有大问题, 而卖方又不同意修补, 买方可以在合同规定日内终止合同。卖方告诉买方房子没有大问题,,可以不必着急,买方可以在他方便的时候再去检查,等买方出了一趟差回来后已经过了合同要求的“十日”期限,而买方检查房子后对检查结果不是很满意,向卖方提出要求要对房子的问题进行修补,卖方却一口拒绝,并告知买方因为他没有在合同规定期内完成检查,买方丧失了终止合同的权利。买方非常生气,来咨询我,说卖方明明告诉他不用着急,现在又用合同来压他,要告卖方欺骗。我很坦率地告诉这个客人,他的要求没有法院会同情并给予保护。因为,第一,卖方给予的只是口头安慰的话,并没有付诸于文字,这最多只是一个不表达卖方真实意愿的言辞,不构成可被诉讼的欺骗。如果买方要保护自己,必须将合同中规定的“十日”改成“二十”甚至是“三十”日,给自己足够的时间去完成检查的任务, 通过书面文字来保护自己,而不是轻信卖方的“好话”。另外,卖方说的“房子没有大问题”也不构成欺骗,因为这只是他个人意见的陈述,不是法律要求的“有意的”隐埋实情。在法律上个人意见(statement of opinion)和歪曲事实(misrepresentation of fact)是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的。意见可以因人不同,因为每个人的看法不同,不会因为有的人的意见是夸大其词而被法律惩罚。有的人好高骛远,有的人谨小慎微,他们的意见会不一样,甚至差别很大。事实却只有一个,如果房子明明漏水,卖方却在合同附属说明文件中说房子从不漏水,这就属于隐埋实情,是可以由法院来惩罚的。所以买方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如果不懂就请专业人士帮你弄懂。不要以”我不懂英文”, 或”我不懂法律” 所以”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来给自己的不理解合同, 甚至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找借口, 一个不懂得合法地保护自己的人是没有法律会保护他的。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 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刘念庆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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