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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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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EB-5移民吗?据说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可以办。
下面是朋友寄我的关于EB-5移民的有关材料:
(大意是, 找个“地区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大事万吉。)
1990年通过的美国移民法方案规定,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投资,成立一家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就业机会,就可以获发有效期为两年的有条件EB-5移民签证,也就是临时绿卡。两年期满的前90天,如果移民投资者继续投资,并且持续雇用至少十个全职员工,EB-5签证的限制条件就自动解除,投资者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
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资格有六项规定。
第一,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
第二,申请人不需要有任何学历,也不需要有经商经验和任何工作背景。
第三,通常的投资金额应为一百万美元,如果是在高失业率地区和郊区投资,则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投资必须到位。所谓“郊区”,是指大城市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地区。所谓“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率超过全国失业率一倍半的地区。移民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即使在大都市或者人口总数两万以上的城市,在某些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下也符合高失业率的条件。
有关投资移民的第四项规定是,投资资金必须来自合法渠道,投资人必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投资人的资金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而不是通过走私或非法经营赚取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他人赠予、遗产继承、房地产销售、股票、承包企业留成、合法生意等。
第五项规定是,投资者的生意和公司必须有益于美国经济,并在通常情况下创造至少十个全职职位。所谓“全职职位”就是每星期工作时间在35小时以上。合格的受雇者包括美国公民、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以及具有合法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第六,投资申请人必须从事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EB-5签证规则,人们可以依据以下任何一项而取得EB-5资格:
1.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2.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在经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即投资于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据悉,经过美国政府严格、繁复的审核,至今共有27家“地区中心”得到批准,美国费城就是其中之一。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费城经济特区优越的移民政策吸引了中国地区300余个家庭进行投资.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万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至三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
申请的必要文件:
1. 申请书--投资移民人士在为自己申请移民美国时,须填移民局I-526表格,和全部数 据一起寄到美国加州或德克萨斯州的移民局服务中心。
2. 投资经商计划;
3. 投资地区说明;
4. 投资人的个人简历与商业背景文件;
5.投资人的教育程度文件;
投资人毕业证书或其它相文件,投资人经营商业或投资经验文件,投资人经营商业的公司注册证,营业执照,公司广告宣传册,公司财务报表,个人及家属资料配偶及未满21岁未婚子女等;
6. 关于投资人净资产及财产来源证明文件:
财产可包括现金、可变现股票、不动产(中国不动产估价值不易为美国移民局接受),及生产设备等。
7. 关于证明资产「真实价值」性文件:专业会计师认证的股票价值;银行存款证明正本。
8. 关于资产「合法收入与来源」证明文件:
商业收入;变卖财产所得;股票或公司债券;礼物或遗产继承;文件证实此美国公司所购置之资产,包括发票、收据、和购买合约, 显示资产名称、购价、购买日期和单位。 文件证明购买股份(有表决或无表决权、普通或优先股份)资金已转入或即将转入公司。股份可不含公司购进所有股份的条件。若有贷款,则需提供借款或贷款合约、借据、财产估价、担保权议、或其它文件显示此投资人使其私人资产,而非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来担保贷款。向银行、家人、或其它公司以投资人自己财产为抵押取得贷款。银行报告显示在美国公司账户里的款额。有限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它公司或个人在过去5年中的税务报表。包括所得税、特许税、财产税(地产、私人财产、和无形资产)、和其它在美国境内或境外投资人所申报的税表。显示其它资本来源的证据。在过去15年中,所有需投资人以金钱赔偿之政府或法院裁决的公证副本。
9. 关于所投资的美国公司的相关文件:
公司注册证、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公司文书;
营业计划书;
其它律师根据投资计划要求申请人提出的证明文件。
公司条例、组织条例、公司合并证书、合营合约、有限合营证书、合资企业合约、商业信托合约、营业合约、组织记录和章程、租约、银行账户证明(显示公司资金已或将会到户)、及其它类同之公司文件。注明公司有权在本卅或城市开业之证书,包括一般国产税执照、公司手册、或财务报表。若其业务不需此类证书、或政府未要求此类证书,则依实注明即可。若投资在一间已成立之公司,需证实在1990年11月29日后之某日期,有依法将资本(一百万$1,000,000或五十万美元$500,000)投入此公司,且大幅的增加了公司的资产或雇员人数。文件应包括认股合约、投资合约、会计师验证之财务报表、薪资纪录、或其它类似文件或合约显示投资额及对公司所做之更改。
10. 证明10位合格员工的稳健包括:
有关税表;I-9表、及其它此类文件;列举员工雇用日期和职位名称、注明职位是否为全职(每周工作至少35小时)员工和投资人是否有亲属关系;员工组织结构表;卅立和联邦按季薪资扣税纪录。
11. 投资人之职位头衔和职务。
证据显示投资人为公司之高级职员或董事。若公司为一合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证据显示投资人参与日常作业或策划工作。投资人可依有限合营企业法规内所述之一般合伙人之权利与义务申请。
投资者首先必须提交I-526表格。在I-526审核过程中,投资人必须在自己国家的使馆等待通知,为签证的面试做准备,如果投资者已经在美国,投资人也可以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填写I-485)。然后,投资者将可以接受一个临时绿卡。投资人可以预计这个程序将进行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二年以后,投资人可以递交I-829,除去绿卡所附的条件,除去附加条件是投资者必须证明已经对核准的投资事业持续了二年的投资期间。
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程序
1、 资深顾问为申请人免费评估;
2、 建立移民申请委托代理关系;
3、 选择投资方案并签署投资协议;
4、 申请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5、 资深顾问协助申请人准备完整的申请文件;
6、 移民律师出具律师信;
7、 移民律师代表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至美国移民局;
8、 美国移民局发出核准通知书;
9、 美国移民局将申请文件送至美国国家签证中心;
10、资深顾问协助申请人补交所需签证申请文件;
11、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将文件送到美国驻华使领馆;
12、美国驻华使领馆发出面谈通知与体检通知;
13、申请人接受移民律师的面谈辅导;
14、申请人通过面谈,获得签证;
15、离境服务。
总的来说,就是先找好一个投资项目,准备至少50万美元,至少提供10个美国公民在工作岗位。然后准备好需要在材料,填写相关表格找律师提交移民局,等待审核,通过后在美国驻华使馆面试。通过以后即可拿到临时绿卡,两年后通过审查即可拿永久绿卡。可以带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
现在由于美国处于经济萧条期,失业率也较高,所以很希望能有一些注入资金,所以这个时候申请投资移民是非常好的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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