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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钱ZT: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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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00: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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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2)

作者: 方鲲鹏



但是检察官有致命的武器,就是威尔逊本人的“坦白”录音。

有必要强调指出,“诺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连续审讯至少10小时之后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们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并且长时间排练后,才按下录音键,因此没有留下审讯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德里克·泰斯是此案第四名“坦白”者,2010年他在接受美国公共电视网(PBS)的采访时回忆道:“我们大约花了一个半到两小时排练,在我的叙述中这里加一点,那里加一点,直到编成一个福特满意的故事。到了这一步,我们再从头开始演习三遍,以确保我没有漏掉什么,把所有的细节都包含进了。然后,福特说:‘好,现在我们开始录音。’”

所以,陪审团听到的是威尔逊用镇定的声音回答警方讯问,平静地诉说如何作案的过程。陪审团丝毫不知道在这段录音之前,威尔逊用了10小时反复声明自己没有在案发现场,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福特则不断咆哮他在撒谎,用死刑威胁他。

威尔逊本人审判期间也走上证人席作证,陈述他的坦白是在福特长时间威逼下,特别是在判死刑威胁下,作出的虚构坦白,但如上已指出的,他没有录音带可资证明福特威逼胁迫,审讯录音带上只有他承认强奸和杀人的“坦白”。

不奇怪,警检方极力否认存在任何逼供行为。而且你口说无凭,我有录音带为证,录音带上的讯答,双方语调平静,你明明是自愿招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嘛。

最终陪审团相信“记录”在案的东西比较“客观”,判决威尔逊犯强奸罪,不过还算手下留情,免除了他的杀人罪。威尔逊被判刑期86个月。他在20069月刑满获释,可是恶梦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他是性侵犯者,出狱后的25年内,必须每年向当地警察部门登记注册,每90天要去警察局作一次汇报。住处周围邻居都获警告,这是一个性侵者。如果他想搬到一个新住处,必须得到周围邻居的同意,只要有一户反对,他就不能搬入。

六、嫌犯四号德里克·泰斯(Derek Tice

威尔逊被捕2个月后,他的DNA分析报告出来了,仍然不匹配。福特一如既往,认定还有漏网的共犯,他要迪克进一步“坦白”。这回迪克一下子“想起”另外还有3人一起作案。

迪克虽然招供还有3名共犯,但他说只记得其中一人的名字,是在华盛顿号航空母舰上服役的水兵。警察有了这个“共犯”的名字后,按图索骥却落空了,华盛顿号没这个名字的人。根据迪克描述的年龄、军舰上做什么工作等等信息,警察找来了一些在华盛顿号上服役水兵的照片,迪克随便翻了翻,指着其中一张照片说:“就是他。”

这个人名叫德里克·泰斯。同威尔逊一样,泰斯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会被迪克挑中。

这时泰斯刚退役,住在佛罗里达州,他在那里被捕,然后被押送到弗吉尼亚州的诺福克市警察局。情况如出一辙。像前三人一样,他通过了测谎试验;像前三人一样,他被告知没有通过测谎。在福特威胁逼供了11小时后,泰斯按照福特要听的话“坦白”了。由于迪克“招供”补充了三名共犯,泰斯只是其中之一,但另外两人迪克说不认得(其实警方并没有按照迪克提供的名字找到泰斯,他是后来被迪克从照片堆里挑出来的),福特就逼问泰斯另两人的名字。泰斯把当时脑子里最先出现的两个朋友的名字给了福特。

他的这两个朋友随即被抓捕。然而包括泰斯在内的三个新涉案者,DNA报告都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福特返回来再找泰斯,要他招出隐瞒的同案犯。泰斯又给了他一个朋友的名字。但这第7名被抓捕的“案犯”,DNA还是对不上。

本来泰斯通过律师已同检察官签署了认罪协议,但是后来发生了变化。泰斯的三个朋友没有招认,检方决定审判他们。检察官找到泰斯,要求他作检方证人,出庭指证他的朋友强奸和杀害米歇尔。这一次泰斯不干了,他说,“我做不了这件事,我不能把朋友推到车轮下碾死。”

认罪协议中有被告必须同检方合作的条款,拒绝出庭为检方作证,是违反认罪协议的行为,这个协议就此失效。20002月,泰斯走上了审判席,检察官诉求陪审团判处泰斯死刑。

迪克再次成为检方的明星证人,指证泰斯强奸杀人。

审判结果,陪审团宣判泰斯犯了强奸和杀人罪,建议法庭判处两个终身监禁。法官随后采纳了陪审团的处刑建议。

泰斯的故事十分曲折,暂时先在此告一段落。

七、嫌犯五号至七号

以上嫌犯一号到四号,就是“诺福克四水兵奇案”的主角,但蒙冤遭抓捕的还不止这四人。

泰斯在福特的威逼下,胡扯他的三个朋友是同案犯,分别是五号嫌犯杰弗里·法里斯(Geoffrey Farris),六号嫌犯里克·波利(RickPauley),七号嫌犯约翰·丹尼塞(JohnDanser)。

然而,被警方新拘捕的这三名嫌疑人,没有一个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匹配,而且他们坚持不“坦白”,坚决否认与米歇尔案有任何牵连,其中两人还有无懈可击的不在现场证据。

波利雇了两个律师,他的律师拿出互联网用户记录和电话往来记录,证明事发那晚,波利同他在澳大利亚的未婚妻通电话和互相发电邮持续了将近四小时,这期间正是泰斯“坦白”的所谓作案时间。

丹尼塞的生日,正好是在米歇尔清晨被杀害的前一天,他生日那个晚上在宾夕法尼亚州同一群朋友在一个俱乐部一起欢度到第二天凌晨2时,那里距案发地点300多英里(约相当于500公里),需要开车6小时。而当天早上730分,丹尼塞就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公司打卡上班了。

福特到监狱去找泰斯,一看到他就说:“嘿,你这小子骗我们!丹尼塞没干这个事,他没在那里,他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他不在现场。那个DNA的人到底是哪一个?”当然,泰斯说不出这个DNA的人。

福特和检察官已经知道这三人不可能涉案,至少他们认识到波利和丹尼塞不在现场的证据太强了,证人、证据有一长串。那么按照常理,应该马上释放他们了?福特和检察官可不这么想,非要起诉审判他们不可,而且是诉求判处死刑。这背后的动机十分恐怖。起诉这三位无辜者,警检方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了顾全面子,掩饰办案错误。

按照弗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强奸杀人这一类重罪,在审判前要召开一次审前听证会,评估控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起诉。丹尼塞的审前听证会被安排在最前面,福特和检察官要泰斯出庭作证,证明丹尼塞当时在现场并参与强奸和谋杀米歇尔。泰斯起先答应了,但到临近开庭时,泰斯对检察官说,“你们知道,我也知道,丹尼塞不在现场。我不能在庭上指证丹尼塞当时在犯罪现场。”这惹恼了警检方,结果泰斯自己被推上了审判席,检察官诉求判处他死刑。这个故事上面已作交代。

在泰斯拒绝出庭作证一个月后,检方无计可施,只得释放了法里斯、波利和丹尼塞,因为既无物证,又无人证,最重要的是,没能得到他们的“坦白”。但是,警检方绝不会认错,检察官对媒体说,释放这三人,只是因为暂时没有获得足够的证据,而不是他们没有参与强奸和杀害米歇尔,以后获得证据后还会起诉他们。明明知道“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不在现场”,还坚持他们犯案,这是什么混帐逻辑?

八、真凶奥马尔·巴拉德(Omar Ballard

到了199811月,离开米歇尔被杀有17个月了,警方已经陆续抓了7个人,但是没有一人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匹配。就在福特仍然紧逼迪克和泰斯“坦白”更多的案犯时,事情发生了戏剧性转变,在警方鼻子底下的那个DNA案犯自己坦白了。

19992月,有一个妇女走进诺福克市的警察局,交给他们一封名叫奥马尔·巴拉德(Omar Ballard)囚犯写的信,收信人是他的前女朋友。

这是一封愤怒的情书,巴拉德在信中用威胁的方式坦白:“你还记得吗?那天晚上我来到妈咪(可能是指收信人母亲)家,第二天米歇尔被人杀死了。你猜是谁干的?是我,哈哈。”

巴拉德是个作案累累的惯犯,在米歇尔被杀前两个星期,他在距离米歇尔住处只有30米外的另一个公寓里,用棒球棍袭击一位年轻妇女。在米歇尔被杀后的第10天,他在距米歇尔公寓不到一英里处强奸一个14岁的女孩,然后企图扼死她。女孩受了重伤,但活了下来。巴拉德很快被逮捕,经审判后被判处40年刑期。

前面提到的米歇尔的女性好朋友塔米卡·泰勒,从小就认识巴拉德,经泰勒的介绍,米歇尔同巴拉德也成为朋友。而巴拉德这封信的收信人,是泰勒兄弟的妻子。

巴拉德写信时,已被捕19个月了,他的DNA早就存放在政府的数据库,警察拿到那封信后马上去核对,米歇尔被害现场的DNA果然属于巴拉德!

不像“诺福克四水兵”,福特费了十多个小时才使他们“坦白”,福特提审巴拉德时,他非常爽快,立刻坦白说:“我干的,我一个人干的,当时根本没有其他人在场。”他又补充说:“那四个大嘴巴是白痴。”

巴拉德的坦白不到20分钟,许多细节同现场搜集到的资讯完全吻合。没费吹灰之力,没有使用威逼胁迫,福特和检察官就得到了这份真实的坦白,却很不满意。他们软硬兼施,要巴拉德把其他7个人加进他的坦白。这工作使福特和检察官费了很大的劲,还许愿巴拉德不会有死刑。最后,巴拉德勉强同意,把“诺福克四水兵”揽进“坦白”,成了5人共同作案。

后来巴拉德同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被处无期徒刑。

真凶巴拉德浮出水面之时,检方正在为审判威尔逊作准备,于是赶紧修改起诉状,在审判威尔逊和审判泰斯时,检察官都是采用这样一个可笑的版本:

嫌犯1号至7号去敲米歇尔家的门,打算奸杀她,但是米歇尔不认识他们(其实米歇尔和威廉斯是邻居,互相认识),所以没开门。他们回到停车场,正好遇到巴拉德,他们对巴拉德说了奸杀米歇尔的计划,问他能不能帮他们让米歇尔开门,巴拉德一口答应。因为巴拉德与米歇尔是朋友,米歇尔信任他,所以开了门。这一伙8个人就一拥而进,接着轮奸米歇尔,然后一人一刀杀了她。

巴拉德是个黑人,有长长的犯罪记录,而1号到7号嫌犯都是白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这7个人彼此之间也大多互不认识,同巴拉德更是从没见过一面。这样的一群人在停车场偶然相遇,居然会大谈强奸杀人计划,然后一起去实施。即使最愚笨的小说家,也会以编造如此拙劣的故事为耻。

然而,审判威尔逊和审判泰斯的陪审团,居然相信这个荒谬的故事。诺福克市并非荒芜闭塞之域,距离美国首都华盛顿不过200英里,抽选的陪审员还是如此不能胜任,不能辨别事实与虚构。

检察官在审判威尔逊和审判泰斯时,刻意淡化巴拉德的存在,没有传召他作证。检察官只征召了迪克出庭作证,这个迪克其时已犹如警检方手中的木偶了。

在媒体报道警方终于找到了米歇尔被杀现场的DNA主人后,米歇尔的朋友泰勒向媒体披露,当时她不仅向警察建议调查威廉斯,同时也建议调查巴拉德,因为她知道巴拉德有攻击妇女的前科。以后她还数度提醒警察当局,巴拉德是个可疑对象。在米歇尔被杀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巴拉德在同一地区连续三次攻击年轻妇女,造成一死二重伤,警察已知巴拉德犯了其中两案,已逮捕了他,而三个案子有很多相似处,警察还有泰勒提供的线索,但居然丝毫没有想到巴拉德可能同米歇尔的案子有牵连,连有关的讯问都没有进行。

有理由推断,同一个警察局不同案件送验的DNA,由同一个实验室处理,检验结果也会进入同一个数据库。巴拉德在米歇尔被杀后两星期就因另一案被捕,他的DNA样本早就采集了。诺福克的警方在米歇尔被杀后5个月,才发现威廉斯的DNA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但他们不是先到DNA数据库去寻找一番,而是一个接一个抓人来验查,共抓了7个人,但都不是那个DNA,若不是巴拉德自己冒泡,还不知会抓人到何时才停止。

如果核对DNA比较麻烦,可以核对指纹。巴拉德突然野性发足杀人前,同米歇尔一起喝啤酒聊天约一小时,警察在公寓里取得了他的指纹,居然没拿到指纹数据库核对一番,不然早就知道这指纹是有前科的巴拉德留下。

还有,第二名嫌犯迪克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强调了数小时出事那晚他在军舰上。对于这样重要的信息,对于就在自己家门口的单位,侦办警察却没有调查核实,甚至电话也没打一个,如果调查了,迪克以后的5个无辜者就不会被抓捕了。

如此乱七八糟的工作方法,如此草菅人命,在独立办案的招牌下,每个司法单位都成了只管人,不受人管的部门,没有人需对失职事件负责,至今也没有人出来对这种严重失职状况说一句道歉的话。

最令人发指的是,警检方在了解真相后,为了保全面子和反制可能的索赔,决意终身关押7个无辜者,甚至要把他们送上死刑注射台。

巴拉德2010年在监狱里接受了美国公共电视网(PBS)的电话采访,他说:“他们(指警检方)只想听我说,有其他的人和我一起做这个案子。这些人坐在我的前面,告诉我,他们要听什么东西。很显然,他们不要听的是事实。而事实是,这个谋杀案是我一个人干的,没有其他人和我在一起。除了我,现场没有其他人以任何形式存在。除了我,没有其他人能够就这个案子说出任何事实。”

九、德里克·泰斯“摘帽”路漫漫

泰斯经过长期不懈的抗争后,迫使检察官在20118月撤销对他的指控。但是检察官撤控的理由,同撤销起诉他的三个朋友(即嫌犯五号至七号)是一样的,以没有足够证据为由,而不是承认泰斯无辜,更不会对他蒙受超过11年的冤狱说声道歉或作出赔偿。那是“摘帽”,不是“平反”。

泰斯在福特等人威逼之下违心“坦白”后,法庭给他派了一个公共辩护律师,帮他同检察官谈辩诉交易。后来泰斯拒绝出庭指证他的朋友,认罪协议遭撤销。面对审判,他自己雇了律师。

20002月的审判,他被处两个无期徒刑。他的律师随即上诉,上诉庭以一个技术性理由撤销原判决,宣布流审。

20031月重新审判,迪克又一次做证人,指证泰斯强奸杀人。

巴拉德本来准备在泰斯的第二次审判时,告诉陪审团是他一个人作的案子。在他出庭作证前一天,有两个检察官到监狱警告他,如果说出是一个人作案,认罪协议作废,他将面临死刑审判。检察官们要求他到庭后什么也不说。第二天出庭后,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结果,第二次审判的陪审团宣判泰斯犯了强奸和杀人罪,法官再次判处他两个终身监禁。

然后,泰斯的律师替他向上诉法院上诉,20038月上诉被驳回。

泰斯的律师又替他进一步向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20047月被驳回。

公平的说,这位律师还是挺卖力的,但是能力比较差了些(也许律师费也比较低吧),犯了一些判断错误,或者是因为没有一个律师团队,缺少讨论切磋,难以面面观到。不管怎么说,他一个可能的错误,却为泰斯日后翻盘埋下伏笔。

  
(未完待续2)

老钱ZT: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3)
老钱ZT: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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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5 11:17:57
伟大的美国能有这事/、?那老张十有八九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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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7 13:39:00
美国之伟大,是因为 最终把这样的臭恶放到 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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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8 07:57:41
这个案件至少说明四个问题:1,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罪犯的问题上警察具有绝对的主动权。2,陪审团很容易被某方说服。3,強奸案可以不凭DAN就被定罪。4,一但被订罪翻案极难。冤案翻案之难难于上青天!咱们再来联想一下张师傅的案子。四项完全符合。1,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警察具有绝对的主动权,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游戏规则,张案也不例外。2,陪审团非常容易被说服。如果这个律师不给力,而检查官又很给力,那么陪审团被说服的可能性就极高。张案的一审律师极不给力。几乎没有对检查官的任何指控提出任何疑异。就连我们这些旁听者都听出检查官的露洞了。律师竟然无动于衷,完全没有抓住露洞反驳。而检查官在最后陈情时极其煽其严重超时,而辩护律师毫不给力。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很容易被检方忽悠被说服。事实上任何人都可能被忽悠被说服,只要说服你的人够強。否则就不会有“文革”了。3,强奸案可以不凭DAN 就订罪。这是一个多么荒唐的定罪方式。试想想強奸或性侵能不在双方的私处留下对方的DAN 吗?在没有人证的情况下,DAN 是唯一的物证,而这唯一的物证竟然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美国法律的露洞。而这一露洞就恰好被深谙美国法律的李慧和张婧两个律师出身的恶人给利用了。制造了张师傅的千古寄冤。4,冤案一但形成,翻案之路难于上青天。咱们来看水兵案。被冤者多次上诉均被驳回。如果不是那个真凶自己写信承认他是凶手,那么那些被冤的几个“犯人”将永无出头之日。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重审是要向原来的法官提出。如果法官同意重审就是让他自己承认我在一审中有犯法行为,可以重审。试想想哪个法官愿意呀!所以翻案之路难于上青天!但是原来的法官不准重审,可以向上一级法庭审请。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说明一审中有很多违法行为,上一级法官是可以批准重审的。相信张师傅的案件上一级法官是会同意重审的。因为一审的露洞太多!不管怎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李慧张婧这两个恶人一定会被绳之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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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8 17:43:29
张师傅是冤枉的。李慧张婧这两个讹人的骗子迟早会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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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8 21:48:32
三楼讲的真有道理,给一百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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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9 16:17:26
大家齐努力,把张师傅救出来!把李慧张婧送进监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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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30 00:41:18
三楼讲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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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30 09:30:08
张师傅和这个案一样都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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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30 17:31:20
美国司法的黑暗可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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