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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钱ZT: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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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3: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ZT(3)

作者: 方鲲鹏


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受到媒体的青睐,经过报道后,“诺福克四水兵”的遭遇渐渐受到人们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他们无辜遭殃。到了2004年,有三个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串联之后,宣布分别义务代理威廉斯、迪克和泰斯的案子,而威尔逊则仍有其原来所雇的律师代理,“诺福克四水兵”第一次联合起来向司法机构和政府讨公道。

律师们除了采取联合行动,向州长请求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外,又针对各自代理对象的特殊情况,分头出击。

泰斯新接手的律师发现在前任律师为审判收集的资料中,一张纸上有手写的这两行字:“1998625日下午74分: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他可能要同一个律师谈话或者独自想一阵后再作决定。我告诉他,会给他时间想。他没有要求一个律师”。

这是福特搭档警察写的。福特讯问一段时间后把泰斯扔给了搭档,自己去休息一阵。这个记录就是警察搭档单独与泰斯在一起时写下的,用来转告福特。(注:泰斯同意“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这一句记录,但是记录的其余部分,他有异议,认为没有正确记录他表达的意思。)

美国宪法规定刑事被告有沉默权,泰斯在表示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后,福特仍然逼迫他交代,就违反了泰斯的宪法权利。

福特根本不会遵守这些规定,但他没想到搭档在他不在时记下这两句话,否则口说无凭,找不到他的茬。而泰斯的现任律师们已是一个完备的团队了,看到这两行字,知道可以做文章了。他们以前任律师失责为主要理由,在20059月提出一份诉状,称为人身保护令请愿,要求法庭撤销对泰斯的判决。

指前任律师失责,是因为他没有在审判前或审判时提出动议,要求法庭禁止泰斯的坦白作为庭审证据,也就是不让陪审团听到或读到泰斯的坦白,因为这份坦白是在违反了泰斯沉默权下获得的,法律上无效。

这位前任律师在法庭听证会上承认,他应该在审判前看到过这两行字,而对于为什么没有提出动议,封杀泰斯坦白录音成为证据的问题,他说一定有某种理由,但是他无法想起6年前的理由了。我估计他当时认为提出这种动议是无用功,肯定会被法官拒绝。

实际上,法官在后来的一封信里也认为,如果审判时提出这个动议,几乎肯定会被驳回,因为这两行字的意思是含糊的,特别是后半部分,可以解释为泰斯只是要求让他独自思考一阵。所以前任律师被指失责,是有点冤的,不过为了将泰斯从无期徒刑的深渊中拯救出来,让前任律师作出一点牺牲也值得。

虽然当时即便提出封杀泰斯录音的动议也无济于事,但是此一时,彼一时也。随着“诺福克四水兵”案情细节曝光,社会舆论哗然,判处“诺福克四水兵”的审判庭可能也良心发现了,一位法官仅凭这两行意思模糊的手写证据,于200611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需要指出,这位良心发现的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泰斯的法官。

可是,泰斯没能出狱,因为检方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一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允许跳过上诉法院,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支持检方,撤销了审判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至于审判庭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和州最高法院法官推翻人身保护令的理由,留在本文“诺福克四水兵”案整体分析时陈述。

美国司法分成州和联邦两个系统。“诺福克四水兵”是州司法系统下的案件,但由于律师们现在提出了泰斯被剥夺联邦宪法权利的问题,就可以要求联邦司法系统介入,否则没联邦的事。于是,泰斯的律师在州系统法院失败后,又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

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泰斯的坦白为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在20099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撤销泰斯无期徒刑的判决,但是容许检方在不能使用泰斯的坦白作为证据的条件下,重新起诉审判泰斯。在州法院的判决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冲突时,联邦法院的判决压制州法院的判决。

接着,又是一轮的上诉回合,20114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

至此,检方终于认输不认错。在联邦上诉法院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即撤销泰斯的原判决,检方在不得使用泰斯坦白录音的条件下,可以重新起诉泰斯)后,米歇尔一案的检察官宣布,由于除了泰斯的坦白录音,检方没有其他证据,所以决定撤销对泰斯的强奸和杀人指控,不再寻求新的审判。

由于州长的有条件特赦,泰斯这时已经出狱了,但作为有案底的性侵案犯,他每90天要向当地警察局汇报,还有其他种种管制。法院推翻了原判决后,他终于摘掉“性侵案犯”的帽子,成为一个自由人。

需要指出,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时,一般只考察下级法院作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检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部分。比如,泰斯究竟有没有强奸杀人,上诉法院不关心不考察这个事,因为这是陪审团的责任,不是法官的事,上诉庭只关注审判泰斯强奸杀人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所以,像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逐级上诉,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尽管他们的冤情是如此明显,司法的不正义是如此明显,但是冤案还是得不到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纠正。

另一方面,只要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被告就被判有罪,这与辩诉双方说服陪审团的能力大有关系,与证据和事实的强弱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僵化的法律体制下,人可以遵守法律精神,但也可以玩法律,会玩法律的人,滥用法律手段合法杀人整人,让陪审团背书,杀人不见血,十分可怕。

泰斯19986月被逮捕,20002月审判之后即通过法律途径伸冤,来来去去经过许多回合,直到20118月才使检察官撤销指控,化去了十余年。人生有几个十年?这是怎样的煎熬?无端遭受迫害,自由失去了,生活毁了,家庭毁了,最后只争取到一个“因证据不足撤销指控”,摘去“性侵犯和杀人犯”的帽子而已,更别提道歉赔偿了,而迫害者毫发无损。本文的附录提供一份此案的法庭文件,读了以后,读者对于无辜者泰斯,何以招认他没有犯下的残暴罪行,会有所认知。

十、营救“诺福克四水兵”的努力已逾10

一份名为《正义被剥夺》(Justice: Denied)的杂志,200011月号刊登了泰斯父亲的长篇文章,详细披露了诺福克海军基地这四名水兵的遭遇,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从此揭开了营救他们的序幕。

接下来,“诺福克四水兵”的案子,受到纽约卡多佐法学院一个称作“无辜者”研究项目的的注意。该项目主任彼得·纽费尔德,联系了一些全美高度知名的凶杀案律师,检验米歇尔被杀案的证据。律师们一致得出“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者的结论。2004年,由这些律师牵头组成了13位律师的团队,义务代理“诺福克四水兵”申诉案。

这个为“诺福克四水兵”讨公道的律师团队,雇请了知名的DNA分析、犯罪现场证据分析、心理分析等诸方面的专家,检验和分析证据,包括虚假的“坦白”,然后写出调查分析报告。

2005年,“诺福克四水兵”律师团队向弗吉尼亚州州长递交了一份详细列出理由的特赦请愿书,要求特赦“诺福克四水兵”。

律师团队得到很多弗吉尼亚州的知名人士支持,督促州长批准特赦请愿。其中有4位前弗吉尼亚州总检察长,他们在检查了米歇尔被杀案的证据后,一致认为“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受冤,是司法严重不公的案子,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他们。还有30位弗吉尼亚州联邦调查局的退休特工打电话给州长,说经过独立审视这个案子和有关证据,他们认为“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的,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

最有意思的是,有11位来自审判威尔逊的陪审员和第二次审判泰斯的陪审员(泰斯的第一次审判因为流审,所以陪审员的工作等于作废),发表经宣誓和公证过的声明,称根据目前能掌握的资讯,他们现在坚定地相信(firmlybelieve)“诺福克四水兵”是完全无辜的,他们为自己把威尔逊和泰斯送进监狱而怀有非常糟糕的感觉,希望州长能立即无条件全部释放“诺福克四水兵”。这两个陪审团分别由12人组成,每个陪审团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有罪判决,被告就不会得到有罪的判决,而现在这两个陪审团中将近一半成员公开声明他们当时判错了!

但是这个特赦案,对于州长来说,是个头疼的问题,因为事关州长手下的警察和检察官这两个部门的胡作非为。特赦请愿书详细证明了这是一起特大冤案,如果按照请愿书的要求特赦,等于承认州政府对这两个部门的管理有严重问题,也意味着要惩处责任者。州长以调查为借口,拖了近四年,在离任前,200986日才给予“诺福克四水兵”有条件特赦,即把威廉斯、迪克和泰斯从监狱放出(其时威尔逊已刑满释放),但不取消对他们4人的判罪。到这时,这三个水兵已在监狱里度过了1112年。“诺福克四水兵”虽然能回家了,可头上还是戴着“性侵罪犯”的帽子,受到种种的限制和管制。另一方面,这一奇冤恶案,没有一个人需对此负责。

在个案方面,只有泰斯取得成功,正式摘下了“性侵罪犯”的帽子,从而不再受管制,这在前文已作介绍。其他三人的一些申诉请愿,仍在等待法庭决定。现在“诺福克四水兵”的律师团希望,能在迪克案发当晚不在现场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迪克向他的律师陈述了米歇尔被杀时他在军舰上执勤,但是律师对这至关重要的证据没有作任何调查,律师的失责,显而易见。如果提供迪克不在现场的证据能为法庭接受,则受迪克胡供而遭捕的威尔逊也能脱罪。“诺福克四水兵”的律师团2005年已得到迪克当年的直接上司迈克尔·齐格勒经宣誓后的书面证词,主要证明两件事:(1)迪克当时的律师从未同他联系;(2)米歇尔被杀当晚迪克在军舰上执勤,因此他绝对不可能参与这起犯罪。

齐格勒多次被评为美军年度最佳水手,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海军军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当时一直在等待有人找他核实迪克这一晚是否在军舰上,现在非常懊丧没有主动去拯救迪克。他对记者说:“我希望当时我能主动跑去,不管是迪克的律师,警察,还是检察官,强迫他们听我说一定有什么事情错了。我最大的错误是信任这个司法系统,我当时不相信一个绝对无辜的人会被判刑关进监狱。这一点我完全错了。”

社会自发兴起的营救“诺福克四水兵”活动,虽然已逾10年,但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十一、写作札记

1)笔者写美国系列文章不是以挖掘民主体制的劣迹为乐事

无论是中国的网站还是海外的中文网站,都充斥了“凡是美国的价值观都是对的,凡是美国的治国政策都应引进”的新版“两个凡是”观念。笔者在铺天盖地宣扬新版“两个凡是”的文章中,看到了自己十几年前的影子。

我曾经深信民主体制完美无缺,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更是崇拜得五体投地,认为那就是世界上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我会崇拜实际上不了解的西方民主体制和司法制度,主要归功于共产党的宣传。那时共产党一味空洞地批判西方制度,缺乏说服力,造成了对我的反向洗脑。有所不同的是,现在持新版“两个凡是”观念的人,受到的是崇美自由派的洗脑教育。

来美国生活久了后,逐渐发现我以前对美国的认识,很多是想象的产物。出于帮助中国年轻知识分子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以多重视角看美国,两年前我开博写出我对美国的实地观察。有读者指责我的文章专找美国民主制度的劣迹。公平的说,这个批评不算很过分,我写美国的系列文章,确实是主要分析这个制度存在的问题。但是,我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看看媒体和网络世界,歌颂美国政治体制的文章无穷无尽,但有几个中文作者在研究和写出我选择的这些题材?特别是美国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我的初衷就是帮助读者以多重视角看美国,帮助他们馈入多元信息,如果有稍多的人研究撰写这些题材,我就会转向,写正面介绍美国的文章。

我的文章并非要表达否定的否定,没有疑问,中国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但是中国应当勇于探索,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崇拜美式制度。我写美国的“劣迹”,也是希望中国的社会转型改革,能预见到这些问题,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2)从“诺福克四水兵”冤案中学习保护自己

前文中有这样一段:“诺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连续审讯至少10小时之后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们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并且长时间排练后,才按下录音键,因此没有留下审讯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没有看我这篇文章前,能有几个读者会知道福特这样做是合法的(不违法)?所谓“躺着也会中弹”(诺福克四水兵就是在睡梦时被诬作案,有口难辩),谁也不能担保冤案不会降临自己身上,如果万一惹上这种麻烦,知道一些司法黑幕,才懂如何保护自己。这也是我的系列文章,有存在价值的另一层原因。

美国有50个州,要求警察审讯全程录音的只有8个州,弗吉尼亚州不在这8个州内。因此,福特审讯时,只录下他想听到的话不违法。而美国是允许钓鱼执法的国家,审讯时允许审讯者撒谎、讹诈。“诺福克四水兵”都通过了测谎试验,但警察骗他们没有通过;审讯时警察又无中生有,说有证人亲眼目睹“诺福克四水兵”进入米歇尔的公寓;还不断利用死刑威胁他们;以及在巴拉德出庭前威胁他不得说实话;等等。这些欺诈威胁手段因为没有被法律一条、一条具体明列禁止,所以就能算合法。

第二名“落网”者迪克,在第一次审讯时,福特要他提供DNA样本,迪克后来对记者说:“这是那次审讯唯一使我感到高兴的事,因为我没有在那里,我想DNA检验后他们一定会撤销对我的指控。”然而过了一段时间,福特骗他说,米歇尔体内精液分析发现有几个人的DNA,其中也有他的DNA,要他交代“同案犯”。这大约是把迪克彻底搞糊涂的最后一击,他以后一度深信自己强奸杀人了。在福特用DNA骗他时,迪克父母早已为他请了律师伐斯纳咯,但这个律师放手让警检方胡搞,警察讯问迪克时,他从不在场。

法治的原始精神,是让人们遵照法律准则办事,然而现在美国的法治,异化成遵照法律没有具体禁止的行为办,反过来理解了,并且与道德观念完全分道。但是法律怎么可能规定一切呢?

美国宪法给予被告沉默权,受警察讯问时可以选择沉默,也可以要求律师在场。然而没有做过坏事的无辜者,往往认为警察讯问时不需要律师,心中无鬼怕什么?他们以为要求一个律师,反而显得像有什么要隐瞒。警察正是利用“诺福克四水兵”的这种无辜者心态,巧妙地骗他们签署了放弃沉默权书。而一旦你签署了这份弃权书,后面的发展,就由不得你了。

中国有一句话,“只要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那是老黄历了,不能再相信。因此,如果遇到警察正式讯问,一定要有律师在场,否则选择沉默权。公共辩护律师不一定会向着被告,但有一个第三者在场,本身就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至少不会遭到连续十几小时审讯;不会挨打;不会受到肆无忌惮的恐吓;讯问全程有第三者在,警方选择性录音会有些顾忌;另外讯问者施加精神折磨时也可能有所约束。(比如,泰斯有一个年幼的女儿,福特一对一审讯时,故意给他看米歇尔的照片,然后要泰斯想象他的年幼女儿就这样被轮奸和乱刀杀死,用这种方式折磨他。)

“诺福克四水兵”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这四个人都是被连续审讯到10个小时左右,出现精神崩溃,抵抗不住压力,屈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这10小时可能是一个临界点,要坚持住,撑过这个临界点,决不能承认没有做过的事,承认就完了,覆水难收。

3)这个司法系统很难纠正冤假错案

按照警检方搬上法庭的正式破案版本,8个人在米歇尔公寓轮奸并杀害了她。但是,搜集到的物理和生物证据,包括DNA和指纹,都是同一个人留下的,其余7个人连一根头发也没掉落,连一个指纹,一个脚印也没留下(米歇尔公寓的地板刚做了油漆上光,很容易印上脚印)。就算警检方能够死掰,因为另外7个人的头皮特别坚实,所以一根头发也没掉下。那么,这个官方版本中,8个人都“掉下”了精液,怎么米歇尔体内体外也只能搜集到一个人的精液?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

警察和检察官分明已经知道抓错了人,这7个人是无辜的,但是他们非但不放人,还要把冤案办成一个不能翻转的铁案。为了掩盖他们办案的无能,竟然要彻底毁灭7条无辜的生命或他们的一生。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不是偷偷摸摸的行为,不是一个警察或一个检察官的行为,这是一个团队的公开行为,是在法律的名义下、遵循法律程序玩的“公平”游戏,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在司法独立的招牌下,没有一个人可以阻止他们。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就在这里。

例如,警察和检察官明知丹尼塞“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案发时他离犯罪现场有6小时车程,巴拉德也再三向警检方承认,是他一个人作的案,他从来没有见过这7个人,但是检察官仍然在巴拉德已经承认单独作案的两个多月后,不顾一切事实和证据,起诉丹尼塞,并且求处死刑,还公然威逼泰斯出庭作假证,证明丹尼塞案发时在现场。

陪审团在这个冤案中担当了杀手的悲剧角色。辛普森杀妻案审判期间,有评论家说审判就像马戏表演。这话有一定的道理。陪审团在两队表演人马中,向表演比较出色的一队颁奖。表演出色的好演员价码高,辛普森对此不犯愁,他有这个经济能力支付。可是“诺福克四水兵”都是底层蓝领百姓家庭,请不起高价演员,偏又遇上演技一流的检察官,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死的说成活的。结果,三场审判(威尔逊一场审判,泰斯两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

然而在2005年,有11位来自威尔逊审判的陪审员和泰斯第二场审判的陪审员(泰斯的第一次审判后来判定流审,因而不需要该审判的陪审员发表意见),发表公开信,措辞严厉地抱怨审判时法官和检察官有选择地馈给他们不完全的资讯,把有利于证明“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的信息全封杀了,误导他们,使他们作出错误的判决。陪审员的素质太低,没有足够的能力识别事实和编造的故事,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来看法官方面。虽然是陪审团作判决,但主持审判的法官实际上有左右审判的权力,包括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哪些不可以。而上诉法院只考察下级法院作裁决的过程是否合法,不检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部分。换言之,如果这是一个冤案,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都是败诉。

上诉败诉后,冤案就办成了铁案、死案,即案子关闭了。冤也好,不冤也好,法院不理睬了。“诺福克四水兵”冤案影响大了以后,有名望的律师义务为迪克代理,从迪克的海军上司那里得到宣誓下的书面证词,证明米歇尔被杀那晚迪克在军舰上。证明几年前就呈交法院了。但有什么用?检验证据的责任在陪审团,不是我们法官的事,案子死了!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使泰斯案起死回生的警察两行字,与迪克海军上司书面证词的区别。泰斯案的那两行字证据,在结案前已存在,当时辩诉双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是泰斯律师疏忽了这个证据的重要性,属于律师严重失职行为。而迪克海军上司的书面证词,是结案后提供的,是未经双方同意的呈堂证据,因此在重过程、轻结果的僵化法律体制下,法官可以拒绝考虑如此重要的证据。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诺福克四水兵”根本就不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经得到“公平的”辩护和上诉的权利了嘛?真正的问题是,这个制度容许冤案被合法制造,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歇尔一案部分事件的时间序列:

1999122日,法官批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

1999222日,警察得到巴拉德从监狱写出的信,承认杀害了米歇尔。

1999421日,法官批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认罪协议。

199957日,警检方要求泰斯在起诉丹尼塞的听证会上,不实指证丹尼塞强奸和杀人。泰斯拒绝出庭作伪证,他同检方签署的认罪协议遭撤销。

19996月,威尔逊被审判。

20002月,泰斯被审判。

警方得到真凶巴拉德坦白的时间1999222日,划出了一个分界点,在这分界点之前,还可以认为警检方无意办错了案,在这分界点之后,就是警检方蓄意办错案。从上面的序列可以看出,在警检方知道是巴拉德单独作案前,法庭只批准了一个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检方完全可以用新发现证据为理由,发一个动议,要求法庭撤销这个认罪协议,纠正错误。可令人发指,他们选择的是一不做,二不休,明知办成了冤案,也绝不回头,假手陪审团,要把冤案进行到底。

想象一下,清晨2点半(这是巴拉德招供的米歇尔被害时间)有个人被杀了,一个老百姓这时在自己家的床上睡觉,检察官明知他没有涉案,但是起诉他杀人罪。虽然这个老百姓享有“公平、公正”的辩护权利,但是除非是上夜班的工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怎么向陪审团证明早上2点半在家里睡觉?这种栽赃诬陷式起诉,违反人类道德底线,从根本上就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但是美国法律允许,栽赃诬陷式起诉的操作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就“诺福克四水兵”来说,检察官将一人单独作案,“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的案子,硬是把7个无辜者扯进来,合法地办成8个人的黑帮团伙案子。

警察和检察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几位专家在PBS电视网2010119日晚上的一个节目里有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警检方意识到抓错了7个无辜者,但是他们不能承认这个错误,他们丢不起这个面子,他们必须起诉这7个人。

十多年了,把“诺福克四水兵”送进监狱的检察官们,没有因为这个案子而降级或晋升,还是做他们的检察官,还可以合法办出类似“诺福克四水兵”的案件来。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由于“诺福克四水兵”的冤情实在太严重,激起社会好心人士的关注。人们想方设法解救他们,但是冤案已被警、检、法办成了死案,不能翻案了,只能走旁门左道,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像泰斯,挖空心思找出技术性理由,提出人身保护令一类的请愿,另一种是要求州长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在这些方面之所以能获得一些成功,完全是民意驱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使然,纯粹从法律角度考量,成功率相当于买彩卷中大奖。

那位良心发现、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审判庭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他的法官,对当年泰斯案子的错误无需负责。这位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是,警察不理睬泰斯要求沉默的权利,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而如果不容许泰斯的录音作为呈堂证据,陪审团很可能判决泰斯无罪(如果仅仅侵犯了泰斯的宪法权利,但是这份坦白证据对于陪审团做判决没有决定性影响,则不能撤销原判决)。可是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后,仍然由当年驳回泰斯上诉的那些大法官来作决定。如果这些人现在支持泰斯的人身保护令,就意味着当年他们错了。这里存在很多微妙的厉害关系,但不会有直接证据告诉你是怎么一回事。无论如何,州最高法院最后仅以泰斯没能证明审判带有偏见这样一个简单理由,撤销了对他的人身保护令,把他打翻回无期徒刑的监狱。

美国的法院系统,强调的是公正的过程,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这些大法官表达的观念是,只要审判是所谓没有“偏见”的,审判结果就不能推翻。正如上文指出的,“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最后只能是另起炉灶,由同判决米歇尔一案毫无牵涉的联邦法院给予泰斯人身保护令,将原控罪撤销。联邦法院的理由是,巴拉德已经坦承他一个人作案,现场证据也支持是巴拉德一个人作案,而泰斯的坦白为非法获取,其内容也与现场证据矛盾,如果没有泰斯的这份坦白,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审判泰斯的结果将会不同。

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共同遵照法律程序,合法构造了这起冤案,现在只有被当枪使的陪审员承认错误,可是审判已过,他们出来呼吁,效果几乎等于零。而警官、检察官、法官,对他们来说,维护他们的面子,比普通百姓的性命更重要

DNA技术用于识别罪犯起始于1987年,历史还不长。如果没有DNA技术,米歇尔一案就办到威廉斯为止,威廉斯的冤屈将永远埋没,无人知道。2010105日公共电视网PBS报道,有252名原被判决有罪的人,由于DNS分析而证明是无辜者,其中17人是死刑犯,在等待死刑处决。这252人中,有40人“坦白”了他们没有犯过的罪,他们被定罪是依据他们的坦白。

美国的司法系统用合法的方法制造冤案容易,但是纠正极为困难,而且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权,以至这个系统没有一个人需对冤狱负责。冤情如此确然的“诺福克四水兵”,至今也只有泰斯一人,卸下强加于身上的诬告控罪,而这是抗争十余年,历经千难万险,百折不回,在民意支持下(靠民意纠正司法错误不是一个健康的标志)得以成功,然而仅仅是“摘帽”而已,还非“平反”。美国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楷模,而是需要动大手术改革。

在中国自由派的论坛上,有许多人津津乐道美国司法制度信奉“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说得像真的一样。这些人应该读一读“诺福克四水兵”案的报道。

4)恐惧是能使人丧失心智的魔鬼

威廉斯胡招乱供他的朋友迪克是同案犯,迪克胡招乱供威尔逊和泰斯是同案犯,而泰斯胡招乱供他的三个朋友是同案犯。这三人在死刑威胁下,把朋友和同事拖入无底深渊,这是十分丑陋的行为。

为什么三个无辜者会相信被判死刑是真真实实的危险,而且他们都寻求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不敢通过审判争回一个清白(泰斯后来被迫撤销认罪协议,上文已有交代)?读一下福特审讯泰斯时说的一段话,就能大致明白:

“如果你要一场审判,此案所有其他几个被告都会出庭作证,指证你和他们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除了被告外,还有一个证人会作证(目睹你进入米歇尔的公寓);陪审团一定会相信他们,而不是你,你死定了。”(见附录一:警察审讯德里克·泰斯的过程)

泰斯有无辜被抓的亲身经历,他坐在审讯室的这个事实,就足以使他深信,警检方一定能让其他几个被告出庭作证,指证泰斯和他们一起作案;也一定能找到假证人看到泰斯进入米歇尔的公寓。如果泰斯那天晚上只是在家里睡觉,没有强有力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他有什么把握可以使陪审团相信他没有干这个事?要知道,证明“无”,远远比证明“有”困难得多。

虽然他们无辜,但他们不敢接受陪审团的审判,不敢通过审判争还一个清白,其中的痛苦,谁人能知晓?真是杀人不见血。(此案三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提出了非专业的陪审员是否有能力担当裁决者的问题,因超出本文范围,不作展开。)

他们被吓破了胆,恐惧使他们丧失了心智,把朋友和同事拖下了深渊。施加这种恐惧的人,是魔鬼,是恐怖主义者。

5)钱啊,钱

写“诺福克四水兵”案时,有几个人物令我憎恶不已,迪克的律师伐斯纳咯,是其中之一。

越战结束后,美国的兵役制度从征兵制改成招募制,美国士兵基本上来自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他们在高中毕业后加入军队,可以赚到一份不错的薪水,还免费享受医疗保健。退伍后若有志进修,可以享受国家资助读大学。而有意从军的富裕家庭子弟,一般先进军校,毕业后进部队直接当官。

“诺福克四水兵”都出身蓝领家庭,虽然不富裕,但家庭成员的感情,应该和富裕家庭具有一样的价值,或许没有受钱的污染,感情还真挚些。迪克的父母听到儿子出事了,急忙从外州驾车赶到监狱。因为雇律师要花钱,他们又急急赶回家,把住房抵押筹得的22千美金交给伐斯纳咯,拜托他替儿子辩护。

但是伐斯纳咯压根儿没有为迪克做任何辩护的事。迪克告诉他,米歇尔被杀那晚他在军舰上,这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重要证据,伐斯纳咯却从未向迪克的服役部队调查核实。伐斯纳咯是个有资历的刑事案律师,迪克的“坦白”改了六、七次,他怎么会没有怀疑这些故事的荒谬和内在的不一致性?这个案子警检方有许多明显的破绽,但他放手让他们乱搞。伐斯纳咯受雇后,福特数次提讯迪克,数次要他改“坦白”,伐斯纳咯没有一次在场,分明是让福特和检察官随心所欲编造故事。
迪克在军舰上的上司齐格勒,听说迪克被捕后特意检查了两本军舰日志,上面记录了迪克那一晚在舰上。而齐格勒本人对迪克那天晚上有特别深的印象,因为他注意到迪克不能胜任分配给他的工作。有这两本军舰日志作为物证,有齐格勒和迪克的士兵同伴愿意作证人,证明迪克那天晚上在军舰上,一点都不难。但伐斯纳咯从未同齐格勒或舰上任何其他人联系。

虽然证明迪克不在犯罪现场,不一定能救得下威廉斯,可是从迪克起的6个无辜者,就可免遭无妄之灾了。

伐斯纳咯收了迪克父母倾家荡产筹得的22千美金,但没有为迪克做过一件值得付费给他的事。
这个案子,伐斯纳咯是包办性收费,不是按时间计算费用,他22千到手后就尽可能不化时间了,迪克想见他一面都困难,反正时间化多花少,都收这么多。要是伐斯纳咯采用按时计费接案,那至少会给迪克的服役部队写封律师信询问一下。

然而,这样一件杀人案件,迪克的父母没有几十万的积蓄,就找不到律师按时计费接案。律师在接案前反复盘问的不是案情,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没有疑问,伐斯纳咯看出从迪克父母身上只能榨出2万上下,因此从一开始打的主意就是只同检方谈一个认罪协议,别的事什么也不做。而事实上,这么点钱如果按时计费打辩护官司,连取证阶段也没撑到就化光了。但为了接案,伐斯纳咯又得以替迪克辩护的名义骗取迪克父母的委托,而在收了22千后,他多半让助手去打理认罪协议这个事了。正如一位网友看到我的文章后说,“这个案子,那22千给律师塞牙缝都不够,还不如不要花,正是涉世不深呀。”

钱啊,钱,我又想起了辛普森花费600多万组建的“梦幻律师团队”。


参考资料
营救“诺福克四水兵”专题网站:http://www.norfolkfour.com/index.php?

公共电视网PBS“诺福克四水兵”的电视节目: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the-confessions/

Wiki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Norfolk_Four

《正义被剥夺》:A Sordid Tragedy of Coerced Confession -- The DerekTice
Injustice Storyhttp://www.justicedenied.org/derecktice.htm
《纽约时报》:What Happened in Norfolk,http://www.nytimes.com/2007/08/19/magazine/19Norfolk-t.html?_r=1
《华盛顿邮报》:Jurors Back Clemency for 'Norfolk 4'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 ... R2006010502133.html
(未完待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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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9 07:31:05
谢谢楼主的分析。太到位了。张案是冤案决不是偶然的。即不是空前也不会是绝后的。司法的不公,需要民众的团结抗衡和纠正。所以为张师傅申冤任重而道远!大家继续努力,直到把张师傅救出来,把直凶李慧张婧送进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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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29 15:59:38
张师傅的案件和这个案件一样都是冤案。不同的是这个案件只有执法人员违法。张师傅的案件中还有李慧张婧教导孩子说谎污陷张师傅的情节。恶人李慧张婧必遭天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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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30 00:58:51
感谢老钱及时发表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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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30 09:27:18
张师傳和这个案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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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6-30 17:34:37
所以被冤枉的张师傅的上诉之路任重道远,大家要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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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7-11 19:17:38
老张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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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7-12 22:37:33
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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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7-14 02:34:19
张案和这个案一样都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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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7-15 03:50:35
张师傅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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