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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定讞 扁珍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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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11-12 00:36:55 |阅读模式
扁家四大弊案世紀大審,最高法院十一日就龍潭購地弊案、陳敏薰人事案判決定讞。扁珍各被判兩個職務收賄罪,刑度分別為十一年、八年,各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五百萬元。扁珍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對因貪汙案判刑入獄的卸任民選總統夫婦。另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和洗錢等三案則發回高院更審。

     扁珍判刑確定後,近日內將由檢察官發監執行,扁目前在羈押中,即可接續執行,不再有延押、接押的問題。至於兩人服刑的刑期長短,將由檢察官向高院聲請,執行刑度將在十一年到十九年之間。

     同案判決確定的還有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判刑三年六月,蔡銘哲判刑一年四月,減為八月,緩刑三年;因國務機要費涉偽證案的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判刑四月,減為二月。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表示,檢方尊重最高法院判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強調,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明確釐清了貪汙治罪條例對總統職務上行為的意義、範圍,這對未來扁案的後續偵審,特別是金改案的上訴改判,有極大幫助。

     針對扁、珍在龍潭購地弊案收賄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擔任的職務愈高,所產生的實質影響力愈大,扁擔任總統,他的法定職務對龍潭購地案有實質影響力,就是職務行為,他與珍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收賄一千一百九十八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四億元),即是利用職務行為收賄,是不應為而為。

     本案是由最高院刑五庭審理,審判長謝俊雄與合議庭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四人,在今年七月中受理扁家四大弊案後,即以全庭參與、密集審理的方式進行,經過一個多月的密集評議後,昨天做出判決,判決書厚達兩百多頁。

     陳水扁在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被特偵組約談後,次日被特偵組聲押獲准;同年十二月十二日,特偵組起訴,扁被求處最嚴厲之刑,當天移審後,北院庭長周占春所組的合議庭對扁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不服,二度提起抗告成功,直到前年十二月卅日,蔡守訓審判長所組合議庭裁定羈押,歷經高院延押,迄今羈押近兩年,他的羈押時間,未來都可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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