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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钱:一次车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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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钱:一次车祸(

05-09-29 09:05

 
在我的老钱:一次车祸
里, 最后说这是一个不大的交通事故,后面的事也就没有多少新奇了。结果我错了。后来的事情发展出乎我的预料。当时,警察是这么说的,人都没有受伤,损伤也不太严重,他就不写罚单了。他只是记下现场和双方的说法,让保险公司去处理。结果,对方的保险公司(State Farm)竟然偏信他们的被保人的说法。这就迫使我不得不起来为自己的权益抗争奋斗了。我再次写出来,大家也许能分享我的经验教训。

对方的保险公司, State Farm,写了一封信通知我,根据对双方车的伤痕检验,认定她没有责任。事故是由于 我在做U-TURN(180度大转弯)造成的。所以拒绝我的赔偿要求。我打电话给State Farm的有关部门,告诉他们,这个判断是错误的。双方车的伤痕检验是显示了我的车左前部和她的车右后部接触。把这个几何关系放到道路环境中去,是可以有两种情景解释。一种情景,她在正常行驶,我的车左转侵犯她车,所以是我的车左前部和她的车右后部接触。另一种情况是,我的车在正常状态(停在左转道上准备左转),她的车从我左边紧贴着我车向右转侵犯我车,也是我的车左前部和她的车右后部接触。但是,事实只有一个,就恰恰是我说的这样子。而且不是她描述的那样子。他们坚持他们的结论。我要求和他们面谈,他们不答应。经办的女士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他们坚信他们的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有向我的保险公司申诉,要求我的保险公司为我出面和对方交涉。此时,我还没有见到警官事故报告。我开始向警察局查询警官的交通事故报告。

很快,我就拿到了警官报告(见下面的附录,其文中,DRIVER#2是指我)。过去虽然经历过不少事故,但无纠纷,我还没有认真读过警官报告。这份警官报告说,他无法决定谁错。(这让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这么说。很少有警察会看到事故发生的过 程的。如果有警察在场,绝大多数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也有列外,作为笑话,顺便提一下。我有一个朋友恰恰是看到警察在处理事故而心里紧张,偏偏就去撞警察去了)。但是警官又继续写下去:地上的碎片和驾车者#2的陈诉是一致的。其实警官要表达的是,不仅仅指地上的碎片,而是指现场,包括车辆,和我的陈诉都是一致的。因为警官在报 告上还画了一幅图。这幅图很清楚地画着,我的整个车停在左转道内,车头略微偏向左边,顶多10度,正是向左转的准备姿态。同时,这幅图也准确地画着,肇事 车紧靠在我的车的左边(就是在反向道上了),车头转向右边,其后部接触着我车的左前部。在这幅图中,我的车位置是警官看到的现场事实,她的车的位置是警官根据双方描述的判断。 所有警官要说地上的碎片和我的陈诉是一致的(“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这份警官报告,我已找不到了,附一张照片在下面;一目了然。

这幅图完全证实我的描述是事实。根本不是肇事者所说的,我在做U-TURN。如果她撞上我的车时,是我车拦她的车头,强行左转的话,我的车身必须有一个较大的角度向左。否则U-TURN的说法不能成立。顶多只能叫左转而已。如果是U-TURN的话,又可以在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我的车正在U-TURN后一半之中,她的车应该是左前部撞上我车的左侧。如果我的车正在U-TURN的前一半之中,她的车应该是右前部撞上我 车的左侧。或者是,我车左部碰她车右部。最起码,在碰撞的时刻,我的车头必须是大角度地向左偏。否则,怎么说我的车在做U-TURN呢?



说千道万都没用。最根本的,当时是我正行驶在一条不可超车的单车道地段的主道上(道位正确);而她车在反向道上(道位不正确)。她指控的大前提就不成立了。 在正常情况下,不管她想像我在做什么,她不能从我的左边超我的车;她只有减速,甚至停下来等。因为是单行道。除非,她的车,能像007一样地飞。那就得找其他法律来适用了。在不可超车区超车,就是错。由此引起的事故责任就在她。

这是一条双向单车道道路。这两条走向相反的车道之间有两条黄色分隔线分开。在不可超车的地 段,这两条分隔线是黄色实线。在可超车的地段,至少有一条分隔线是黄色虚线。


在双向单车道道路上,要超车只有从左面的反向车道上超车。从反向车道上超车在一定条件下是许可的。其法规条件是:分隔线是黄色虚线。在从技术,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个条件就是:不在转弯地段,而且超车者的前方 视野开阔,并有足够长明视距离。这样的条件给超车者能做出一个有十足把握的判断:目前,前方没有来车,这段距离给我足够的时间作加速,从左边超过去并且能够迅速安全地回到正向车道;即使前方后来出现来车,我的全部动作已安全完成。在这种道路情况下,道路中间的黄色双分隔线中的可超车者侧黄线就会由实线转为虚线;相反的,不可超车者侧黄线就会由虚线转为实线。一旦上述条件不满足了,这侧黄虚线立刻转为黄实线。这种虚线就是告诉开车者,你可以在这个地段超车。这种实线就是告诉开车者,你不可以在这个地段超车。一般来说,在双向单车道道路上,经反向道超车都是一件十分冒险的事;不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没有十足的把握不可做。

在我遇事的地段,这条单向单车道分了叉,增添出一道短短的左转道;在这小段左转道与原车道之间有段白色虚线,允许我的车移入作左转。所以,我车左移是合法的。但是,双黄实线仍然顺着左转道的左侧继续延伸。所以,这里仍然是禁止超车。所以,从法理上讲,完全是她的过错。我的左后方不应该有来车,我车左移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是安全的。而且,后面的车根本不用急猴猴地超车。等我的车移入左转道后,就让出了主车道。后面的车根本不用“超”,就自然从主道上过去了。如果她守规矩,与我车保持安全距离,我车左移后正好为她让出了主车道。她是六神无主,慌不择道了。



保持安全的车距永远是后面车的责任。除非前面的车发疯了,要用倒行来撞后面的车。



当时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我的推测是,她首先作了错误判断和决心:她要在这禁止超车地段,在反向车道上,(左)超越我的车。在我的车移入左转车道时,她看到我左移,完全可以回到,或保持在主道上。可能,她已经加速得非常快了,而且已经进入超车位置,回不来了。她心慌了,只有错误地更向左移。这种情况给她更大的心理压力:要更快地超过去,还要更快地回到正道上来。所以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两辆车几乎是紧靠着平行向前的。所以,在最后分离前的状况是,我的车已几乎停止,头稍微向左转,她的车头向右转。

从情理上讲,我也是心有余悸的:即使我是合法的,我也应该多加小心以避免意外的别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对我造成的损伤。但是,我的情理上的自责丝毫不改变我在法理上的正确。


其实,保险公司总是要胳膊肘往里弯的,能推则推;保险公司也是铁公鸡,能不拔毛则不拔毛。既然警官报告都留了一点空子,正好让他们可以搅上一两个回合。但是警官报告的图示给了我有力的支持。




我拿到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刻就和我的保险公司总部联系了。总部作了必要的记录后,就把我交给了地方代理人。和这个地方代理人联系上以后,他给我的感觉是很简漫,而且一直不给我回电话。我感到靠他是可能靠不住的。我必须自己要努力。我立刻去对方保险公司再次求见。他们仍不愿见我。我强烈要求见他们上一级主管他们要求我的保险公司出面和他们交涉。我告诉他们,他们天天处理事故,习以为常。我是当事人,非常受罪,而且是无辜受罪。我不能等他们踢皮球,一个月,两个月地踢下去,甚至踢上半年。于是,见到了一级头儿。我把警官的报告摊出来,解释分 析了一遍,强调从警官的现场示意图上可以毫无疑问得出结论,根本不存在U-TURN的这回事。我又告诉他,警官当时就两次打断肇事方的话,指责他们撒谎。 这个头儿一言未发认真听我说。最后答应我,要再研究考虑。这一考虑,又将近一周过去了。我打电话询问,经手的女士告诉我,不能只听我的说词,要听警官是怎 么说的。警官度假去了,警察局答应等该警官一上班就让他打电话给这位State Farm女士。又等了一周,该女士告诉我还未接到警官电话。我知道,我得继续奋战。我得去找那个警官。我要要求他不再说模棱两可的话。这里又有一番努力,终于和警官联系上了。我稍微解释,他就记起我来了。他告诉我,他是接到过保险公司的电话留话录 音,但是对方没有留下电话号码(想不到,这里留下一个窟窿)。他答应我,当天值完班立刻会为我打电话。他说话真算话,当天三点钟就打电话告诉我,他已经清楚地告诉State Farm那个经手的女士,我是没有过错的。又等了几天。我再次询问,这位女士说还要收集所有各方面的情况。我知道,又要再一个星期。好在真是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士就打电话通知我了。他们改变了决定,承认我是正确的和赔偿我的损失。

顺便说一下,事故还没有结束。几天后Sandy Spring的红灯前,等待转上400号高速公路时,我的车又一次被后面的车亲吻上来了。这一次又是后面的车没有煞得住。对方是一个绅士君子/Gentleman。他立刻下车,主动递过来保险卡,承担责任。他说,不用等警察了吧,你可以给我的保险公司打电话。我犹豫了一下说,还是等警察来吧。

所以,第二次事故的对方保险公司两周后通知我把车送到他们的指定修车公司去修。接着,第一次事故的对方保险公司也通知我把车送到他们的指定公司,竟然就是同一家。我的车臀部还没有修复完毕,接着住院,同时开始修复头部和面部整容


这个故事可以结束了。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也许我的经验对别人有借鉴之用。具体的经验 教训就是一定要求警察写罚单(TICKET),当场做出责任判定。广泛意义上经验是,在这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遇到难处,不要萎缩。只要是你的合法权益, 就要大胆地去争取。不要想当然地自设框框,这也不敢,那也没用。而且要动作快,说干就干,敢想敢干。自己不争取,天上不会掉大饼。另一方面,也不要把我的经验过分夸张。

我相信:成事在天,谋事在人


=====警官的事故报告=====

Driver#2 stated that he slowed down due to a turtle crossing the Roadway. Driver#2 said that he continue to drive slow to find a place to turn around to get the animal out of the roadway. Driver#2 said that he was making a left turn into new construction when vehicle#1 passed him on the left striking his vehicle.

Driver#1 stated that she was traveling behind vehicle#2 at a slow rate of speed, when vehicle#2 merged into the right turn lane to due a U-Turn. Driver#1 struck vehicle#2 during the U-Turn.

I was unable to determine fault in this accident. 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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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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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很好的教程。
好运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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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经历过几次车祸,只要对方拿到罚单(TICKET),则对方保险公司一点多余的话都不说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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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言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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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的报告,怎么跟悬理小说一样,亏得画了图,明摆着老钱在正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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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5-15 10:50:24
老郭说得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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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07: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Weiqi,老郭,胖胖的支持。
谢谢卞人的经验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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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5-16 10:03:46
下面有几个网友好象以为警察出了罚单就证明是那个女人的错。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

1。警察清清楚楚地在事故报告上写着“我无法决定谁对谁错。”(“I was unable to determine fault in this accident.”)但是,警察的确也说了现场的碎片与老钱所述符合。既然碎片与老钱所述符合,却又无法决定谁对谁错,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其实不然:“现场碎片”是事故的后果,是终极状态。而造成这个后果的过程,不是唯一的,即中国人说的殊途同归。老钱所述当然是一种可能的过程,而对方所述(即老钱要U-TURN)同样是一种可能。(因为对方是移民,所以不是很会描述。这点从当时打电话找警察的过程就可看出。换个土生土长的老美,会指出老钱车先向右抖,所以她把车头偏左,而老钱忽然又左转。)所以,这是个非常有经验的警察。他认为碎片虽然与老钱所述吻合,但他没有武断的排除其他过程造成这些碎片的可能。他可能不懂中文,却很通晓“殊途同归”这个道理。

2。即使警察说了是对方的错,也不是GAME OVER。警察不是法官,警察只是做出其自己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战的。否则就不存在嫌疑犯被判无罪释放的事情了。

总之,1)警察出的所谓“罚单”,有时并不是“罚单”,而只是事故报告。2)即使是罚单,也可以上法庭反驳。

老钱说:“在这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遇到难处,不要萎缩。只要是你的合法权益, 就要大胆地去争取。不要想当然地自设框框,这也不敢,那也没用。”我以前说过,中国人因为文化和传统的原因,通常不愿意或不擅长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这一点上,我100%同意老钱。

但是,让我们脑筋也U-TURN一下,如果对方也遵循老钱的教导,“只要是你的合法权益, 就要大胆地去争取。不要想当然地自设框框,这也不敢,那也没用”,老钱是不是也应该感到高兴呢?(这非常重要,因为很有可能,下次后面开车的就是一个中国人。)  有时我们冠冕堂皇的教导他人要争取权益,可一旦他人也向我们争取权益,好象多少有点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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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IP119的评论。有空再回复你。先把我在《老钱:一次车祸》里最后一个给你的回复抄在下面,也许你没有来得及看到。




25楼  发表于: 05-12   给老钱发短信     

谢谢IP119的一再支持! 我也更喜欢诤友。

看得出,你是一个比较认真的人。我有时也很较真,而且出了名的。较真,看较在哪里:什么事该较真,什么事该Hahaha;较真,也有方法和程度。这些就是做人的艺术了。在朋友之间,在个人人际关系上,我基本是不较真的,总是Hahaha的。愿我们互勉。

For fun,我们再来看看你文中的“事实”:“最重要的事实有二:1)你在左转线,而对方放着你右手的阳关道不走,却偏要走到你左面的独木桥上去。这难道不奇怪吗?2)你向右“抖”了。”

这两个“事实”都不是事实:(1)是推论。(2)是我的“口说”。

以命案为例。即使疑犯招供了,承认了,仍然不能结案;疑犯随时可以翻供。要结案,必须找到尸体,必须找到作案证据(刀,枪,血手套。。。),还要有作案的时间。

以OJ案为例。找到了血手套,但是,OJ的律师证明,L城警察局的刑侦化验室混乱,肮脏不堪,样品保存不妥。因此出的化验报告不可信!连华人名探Henry Li都没有帮L城警察局的忙。

你还是把推理和事实混淆了。

再一次感谢你帮助我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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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5-16 14:18:28
在法庭上获胜的要点不是口供还是翻供,而是那个更合乎逻辑。法官或陪审团来都不是孤立地相信或不相信嫌犯口供。比如,你可以去坦白自首你杀死了麦克尔杰克迅,但没有人会相信你。但面对对方放着右边主道不走,却从左边逆行超车这个令人迷惑的事实,(尤其在上下班时间,超了也没太大用。)你的口供给这个迷提供了完美的解释:

“我犹豫了一下,向左转,还是向右转?决定向左转,可以直接U转回头。大概在犹豫之中,方向盘还是向右抖了一下;但是,还是决定左转了。”

因为这个口供非常合情合理,(不仅有事实,而且有动机--归功于老钱出色的表达能力!)所以即使你后来翻供,也不会有多大影响。到了法庭,只有说服法官或陪审团才能赢。客观的说,你觉得你的翻供能够让法官或陪审团信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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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5-16 14:43:51
对方的证词:“(老钱的车)驶入右转线要做U-TURN。”(when vehicle#2 merged into the right turn lane to due a U-Turn.。。 )与老钱本人的口供(“方向盘还是向右抖了一下”)也是吻合的。

如果老钱的口供上了法庭,即使他翻供,我也很难想象老钱会有任何优势。

(老钱在这里可能会有优势:老钱是中国人,老钱常贴好贴。老钱常做好事,尤其是,老钱把这次事故提到道德底线的高度,哈哈。但法庭不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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